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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新规:如何理解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017-12-12 07:55 | 北京晨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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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与此前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出台新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更为全面。新规出台后,该暂行条例已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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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记者11日获悉,司法部日前印发并施行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与此前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出台新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更为全面。新规出台后,该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

新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形成呼应。

在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上,新规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此前的暂行规定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新规对此规定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新规还在律师会见时间、人数等方面作出了便利化修改。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并于今年7月收到了司法部的答复函。他高兴地说,提案中“设立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和“修改暂行规定中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等建议在此次出台的新规中均有体现。

施杰表示,该提案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答复并成为正式规范,反映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群体的重视,相信这个规定将对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新规解读

安排需及时 会见不监听

问:这次修改与之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新的规定扩大了律师代理范围。增加了律师可以代理各类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同时,新规增加方便律师会见措施。新规明确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比如,规定了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在律师会见时效性方面,新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监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增加“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规定,方便了律师会见。

新规定还取消了律师会见人数限制。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问:如何理解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答:新规明确: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之所以不被监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此时监狱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两种身份于一身,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同时,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

因为在押罪犯已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消失,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罪犯在监狱服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为确保监狱、律师安全,新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派警察在场主要考虑安全因素。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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