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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中医诊所门槛放宽:如何杜绝“鱼龙混杂”

2017-12-12 07:36 | 新京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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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又发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作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配套文件,新标准明确了设立中医诊所的条件。

在明确开办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系列配套文件,也释放了开办中医诊所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信号。

近日,国家卫计委颁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为了配合这一变化,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又发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作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配套文件,新标准明确了设立中医诊所的条件。

对于中医诊所,新标准对诊室不再作数量上的硬性规定,而是要求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同时,新标准不再要求诊所应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而是规定诊所可以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和中药药事服务,要求中医药治疗率100%,并放宽了中医诊所执业医师的从业年限等资格条件。

而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此外,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有专家认为,现行的医师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以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新规让这一难题迎刃而解,使这批人员能够合法行医。

然而,也有声音担心,如此放开限制后,中医诊所会不会陷入鱼龙混杂的局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表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此外,《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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