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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省会城市民政信息公开情况: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2017-12-08 08:48 | 法制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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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社会科学院今天发布《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7)》(《地方法治蓝皮书》)。蓝皮书中的《民政信息公开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我国27个省会城市的民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今天发布《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7)》(《地方法治蓝皮书》)。蓝皮书中的《民政信息公开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我国27个省会城市的民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民政信息公开存在公开标准不明确、公开指南不完善、公开不能持续进行等问题。例如,社会低保信息就存在未实现常态化公开的问题。

民政信息公开标准不明

为分析当前民政信息公开的状况,报告项目组选取了和群众生活联系最为紧密、公关普遍比较关注且涉及公开工作较多的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救灾捐赠、社会福利、社会事务6项民政业务进行考察。

项目组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截止到2017年8月1日,主要针对全国27个省会城市的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群公开民政信息的情况进行观察,重点考察2016年以来发布的政府信息并作出分析。

项目组调研发现,多项民政业务规范仅对公开事项作出了笼统规定,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导致各地落实情况五花八门,公开主体、形式、范围、时间等都具有较大差异,不少公开内容也过于简单。

信息公开的标准决定着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唯有将公开主体、公开形式、公开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才能有效指引行政机关,减少相互推诿,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履责。

救助信息公开缺乏指导

针对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调整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报告调查发现,从整体来看,各省会城市民政部门公开救助信息情况良好,各项救助信息均未公开的只有6家,占22.22%;未公开低保标准的只有4家,占14.81%;未公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有7家,占25.93%。但是社会救助信息的公开缺乏必要的指导。

由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没有详细规定由谁来公开救助信息,公开哪些救助信息、什么时间公开救助信息,民政部也未出台相关意见进行细化,导致各地区公开各项救助信息的频率、内容差别较大,各地区公开程度参差不齐。

例如,杭州市、南宁市、海口市是按月公开特困人员供养情况,银川市、西安市等是按季度公开,乌鲁木齐市是半年公开一次,而广州市则是按年度进行公开。又如,南宁市是将各区低保人数、资金支出情况等集中进行公开,而大部分地区只公开全市的总人数和总支出。公开频率、内容的不同会极大地影响公开效果,为保证群众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及时监督政府行为,民政部应当出台必要的指导文件,明确公开频率及公开内容。

公开混乱未实现常态化

各民政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间隔常态化公开救助信息,但项目组调研发现,多家单位未实现常态化公开,不少信息公开得十分混乱。例如,南宁市民政局公开的2017年1月、3月、4月的低保信息上网时间均为2017年6月9日;福州市民政局在公布了2017年1月和2月的农村低保信息之后,直到7月才公开了6月份的农村低保信息,中间的3个月信息均未显示。

另外,信息发布也较滞后。例如,郑州市民政局2017年4月14日才公开了2016年第四季度的社会救助信息,时间间隔了整整一个季度,长时间的滞后很可能会降低政府信息的可信度。

缺少救灾款物使用披露

对于救灾捐赠信息公开情况,项目组调研发现,不少民政局会将募集到的救灾救助款物数额及时主动对公众公开,但是往往没有后续款物的具体分配使用情况。管好用好救灾救助款物,既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要确保款项使用的廉洁性,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保证款物分配的公平、公正,就要及时将款物管理使用、分配发放情况对外公开。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等信息是人民群众普遍比较关心、关注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尽量保证此类信息能够在一定时间段内保留在网页上相对明显的位置,避免发布在时效性较强、更新较为频繁的新闻动态类栏目中,让公众能较为容易地获取。但是,调研结果显示,多数民政部门都采用新闻形式公开捐赠信息,导致信息很快淹没在不断涌现的各类信息中,影响实际的公开效果。

社会福利申请条件不明

社会福利主要包含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福利,而社会事务主要是指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儿童收养。社会福利等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公开应当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少跑冤枉路。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求,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因此,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应当足够清楚,不宜使用“其他”“等”模糊性表述词语,保证办事群众通过阅读网站公开的办事指南信息就可以明确所需携带的材料,以达到“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同时也能避免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利用模糊性表述刁难办事群众的行为。

调研还发现,部分民政局公开的办事指南确实存在一些表述不够清楚、使用模糊性表达的情况。例如,太原市民政局公开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规定中,使用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使用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这样的表述不够明确具体。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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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息公开效果显著 过程性信息公开亟待加强

人民网北京12月7日电 (栗翘楚)今天上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地方法治蓝皮书》发布暨2017年中国地方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就信息公开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在会上表示,从2016年以来,中央非常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要求,民政领域的信息公开应该说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体现在包括制度建设、门户网站和专门的平台,以及维护民众的民生出发,不断的改革创新。

民政信息公开以民生为本效果显著

《地方法治蓝皮书》中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稳定、持续推进的前提条件,民政工作要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改善民生、维护民利。如海口市民政局的救助公开已经实现了按月公开,并且区分农村和城市。山东济南市民政局设置了济南市养老服务图,通过选择地区、机构性质、机构名称、服务对象性质、是否接收异地老人、是否可用医保等在地图上精准定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蓝皮书中还指出,公开标准不够明确、办事指南不够清楚准确、公开缺乏常态化等问题,成为制约民政信息公开的瓶颈所在,因此,信息公开应当一直处于“进行时”。在具体举措上,应当进一步提升民政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细化公开标准,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民政业务规定的衔接;增强责任意识,以公开为常态再造政府工作全流程。转变以自我为本位的公开理念,树立服务群众意识,走向需求导向,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更及时、更有效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提升公开效果的同时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过程性信息公开亟待加强

栗燕杰表示,相较于民政信息公开效果显著,过程性信息公开的问题,如何公开,一直争议很大。我们的相关研究表明,过程性公开表现出三多、三集中的态势,第一被告的类型很多,领域很多,几十个领域,判决不公开的理由也很多,有的说是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有的说是内部信息不公开,还有以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由不公开。同时我们得案件类型很集中,主要集中在请示文件、批复和会议纪要;涉及的领域也很集中,2/3都与土地有关;重复数、反复数也很集中,大量是同一个原告对同一个被告,还有同一个征地批复被不同原告反复的起诉,这种三集中的态势。

据蓝皮书中介绍,国内一些法院并未对过程性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已经完成行为的过程性信息认定标准不同,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区分不清,同一当事人或多个当事人就同一信息重复申请或多次诉讼现象频发。种种现象表明,过程性信息公开的立法存在缺位,一些行政机关不无滥用、不规范,司法裁判存在偏差等。

《地方法治蓝皮书》中指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理念。对此栗燕杰表示,树立以公开为常态的理念,要贯彻到过程性里面,要提高立法的层级,把过程性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当中,明确内涵和外延分类管理,最后是完善被告举证的责任,让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公开的时候也要尽到说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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