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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预付式消费陷阱顽疾亮剑

2017-11-23 08:19 | 光明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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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美容卡、健身卡、培训卡……在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业领域,商家通过“打折”“让利”或“额外赠送”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预付消费金额办卡,再分期消费的模式广泛存在。

【光明时评】

美容卡、健身卡、培训卡……在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业领域,商家通过“打折”“让利”或“额外赠送”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预付消费金额办卡,再分期消费的模式广泛存在。然而,近年来这类预付式消费陷阱频现:商家收了预付款后“关门大吉”,消费者则往往投诉无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将4家预付式消费领域失信企业信息公开推送至征信机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顾名思义,预付式消费是一种由消费者先对商家授信,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延期消费其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模式。在正常状况下,这种模式有利于商家积累流动资金、锁定客户,同时也能让消费者获得一定实惠,因而成为生活服务业领域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不过,双赢的前提在于授信之后的商家能够守信,这正是当前不少经营者缺乏的道德品质。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商贩利用预付式消费搞“空手套白狼”,把“陷阱”包装成“馅饼”,蒙骗消费者的预付款。

以深圳为例,据统计,今年三季度该市预付式消费投诉超过2000宗,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娱乐、非学历教育培训等行业,大多是因商家关门、倒闭、转让等因素导致终止服务。在被曝光的4家企业中,案值最多的权球物联网电商平台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涉及投诉6宗,涉案金额达243万余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根本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商务部也曾在2012年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不同形式的预付卡在备案、发行、资金监管、退卡等相关环节的要求。

虽然法律明确保护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具体案例中细节千差万别,消费者还需要更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信任是维系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纽带,失信是导致行业怪象丛生的根源。无论是传统行业经营者有意无意地回避责任,还是不法分子故意包装陷阱,本质上都是通过消费社会信任谋取一己之私,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说明社会对失信者缺乏足够惩戒。深圳市此举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就在于抓住了“失信联合惩戒”的“牛鼻子”,把失信企业信息推至征信机构,通过联合惩戒提高行为人的失信成本,让透支社会信任的失信责任人付出代价。我们赞赏这种治理消费陷阱顽疾的有效举措,也期待更多地方创新方式方法展开治理,共同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作者:岳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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