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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起争端 《战狼》出资人索赔 共计2080万元

2017-11-22 21:19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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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电影投资公司俩合作者;因权益纠纷闹上法庭;原告吴某向被告吕某索要和解金及违约金共计2080万元。


和解协议起争端 《战狼》出资人索赔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夏)《战狼》火了,出品方却打起官司。

吕某以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吴某等出资成立的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春秋时代公司”)47%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却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成立春秋时代天津公司,还将北京春秋时代公司巨资拍摄的电影《战狼》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移至自己设立的春秋时代天津公司。

11月21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 和解金只收到320万元 索赔2080万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9年7月,自己与邓某、许某出资成立北京春秋时代公司,经营影视制作业务。之后,被告吕某以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47%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7月,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成立与北京春秋时代公司同业性质的春秋时代天津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北京春秋时代公司巨资拍摄的电影《战狼》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移至自己设立的春秋时代天津公司,将巨额经济利益窃为己有。

为此,吴某对吕某提起股权转让合同之诉、公司关联交易之诉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同意撤回起诉并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事宜,被告吕某承诺向吴某支付和解金1600万元。合同签订后,吕某仅支付和解金320万元,剩余和解金拒不支付。

吴某认为,被告吕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吴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某支付和解金及违约金共计2080万元。

被告 不同意诉讼请求 签和解协议是迫于无奈

被告吕某方则称,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称所签和解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原告恶意诉讼下受胁迫签订的。并称,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原告向工商局发布申请阻碍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吴某的申请已经撤回,但是律师函没有撤回,被告为了顺利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才签订和解协议。

当时正在收购天津春秋公司,北京春秋与天津春秋存在拍摄《战狼》的转让权益合同,原告提起了多起诉讼,影响了收购股权,自己迫于无奈只能签订和解协议。

原告吴某方则称,没有胁迫被告签订协议,《战狼》已经拍完后被告才成立了新公司。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法官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同意,并称和解金不能低,违约金可以减少。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方案。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法官决定不再当庭组织调解。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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