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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向“著名商标”拜拜了

2017-11-14 21:24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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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之嫌。

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之嫌。此外,这些著名商标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这无论从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去审视,还是从市场和消费者的感知的角度出发来看,都是不合时宜的。

早些年,“免检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可谓是满天飞,后来它们逐步被清理:先是“免检产品”管理办法被废除,接着“名牌产品”评选被取消,随后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规范。然而不知怎的,“著名商标”却成了漏网之鱼。

不难发现,著名商标尽管看上去挺美,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而事实上,一个产品是不是名牌、驰不驰名、著不著名,本该由市场说了算。换言之,真正著名的企业不需要这个“商标”,有问题的企业获选则势必会破坏评选的公信力。

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要要求“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否则就乱套了。此次权威部门要求就不合时宜的地方著名商标立法予以全面清理,让相关制度尽早退出历史舞台,应该说是正本清源,既及时也必要。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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