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国有科技型企业能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三部门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三部门指出,《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包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界定方面,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出售不需要进场交易。
三部门明确,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不能依据《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符合《办法》规定的实施条件基础上,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主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为支持和鼓励初创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放宽了实施激励的时间限制。对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大、中、小、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均可依据《办法》实施股权激励?三部门表示,根据《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三种方式,大、中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的激励方式,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对于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和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征税政策维持不变,缴税期限由6个月放宽至12个月。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按照本办法给予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起,企业5年内不得再对其开展股权激励。
《办法》主要面向国有科技型企业,非国有企业如何进行相关激励?三部门表示,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属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执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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