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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免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11-10 20:32 | 现代快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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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记者从《征求意见稿》获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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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在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据悉,从 2017 年 6 月 5 日起,南京不动产登记资料开通了自助查询功能,最快 40 秒就能查到,而且全免费。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现代快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获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人要求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也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以下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请查询同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如果查询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凡是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张瑜 见习记者 谢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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