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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探寻大众传播"第三种规范"!

2017-10-23 21:28 | 法制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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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初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她穿了一件深蓝色的上衣,面容清癯。虽经岁月风霜,双眸依旧明亮。微卷的短发虽染了颜色,却清晰可见到丝丝白发。

初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她穿了一件深蓝色的上衣,面容清癯。虽经岁月风霜,双眸依旧明亮。微卷的短发虽染了颜色,却清晰可见到丝丝白发。在很多人眼中,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工作多年的她“是我国广电行业规范(节目标准)的主要创建者;她关于媒体报道庭审需要遵循的十条规范,被称为‘徐十条’(即: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做定罪、定性的报道;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报道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应使之不可辨认;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应详细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判决前发表的质疑性、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成为这些年来我国媒体报道庭审的职业规范的依据。她关于媒体隐性采访、新闻诽谤与侮辱的研究、新闻与隐私权研究等,也对规范我国媒体的职业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就是这样一位既懂法律伦理又懂新闻实务的专家,仅仅接受过九年系统正规的教育——小学五年、大学四年。徐迅感慨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羡慕现在的学生除了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外,还能出国留学、攻读博士,一步步接受正规教育。她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我的内心有一份大学情结:每到一地,最爱去参观大学,最好能在图书馆拍照留念。”

徐迅读小学五年级时,“文革”开始,学校已不能为学生提供认真读书的场所和机会。16岁初中毕业之后,她就开始了工作。在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以前她做了三年的工人、六年的机关干部。在这九年的工作中,将自己对生活的所思、所想、所看用文字表达出来一直是她割舍不掉的兴趣所在。她曾经写过新闻报道、报告文学、散文、小说等,也曾与北京的作家一起参加有关创作的座谈会、讨论会。“我一直乐于读书写作,那个时候发表的阵地很少,能发表的人也很少,自己的作品要是能发表就特别受鼓舞。我现在家中还留着那些最初发表的作品,看起来是多么幼稚,但这是我的脚印。”

1979年,徐迅成了恢复高考后第三年入学的学生。当时出现了对“文革”的反思,“文革”中的无法无天、践踏尊严的事情不断被揭露出来,令人震惊。大部分年轻人还是有朴素的心态,想为国家踏踏实实做事情,徐迅也是如此,法律就成了她的唯一志愿。最后终于圆梦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那个时候学校只有一个系、一个专业,就是法律系法律专业,一届四百多人。因为学校在文革期间全部解散,需要一定的时间把老师从各地重新招回来,占用的校舍重新腾出来,我们开学时间推迟了大约两个月,入学时已经是秋天了。”徐迅成了改革开放后北京政法学院复校以后的第一届学生。

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徐迅与400多名79级同学一起成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第一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年,我也在考虑选择工作还是继续读书。如果继续读书的话,我可能选择法制史,当时我已经把《二十四史》刑法志都翻译成白话了,不断练习自己的古汉语阅读能力,毕业论文也是写法制史方面。但我又觉得社会的呼唤很强烈,改革开放的时代在召唤我们这些年轻人。国家很需要做事的人,我就工作了。”在职业的选择上,她希望能将自己热爱的写作和自己的专业接轨,后经学校推荐分配,进入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采编工作。

同年,她参与创办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制园地》节目。“我那会儿想过,要办全世界绝对收听人群最多的节目。狂吧?其实,中国人口最多,中央台又是听众最多的中国广播电台,能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听率第一的节目,很可能就成为全世界第一。我们当时取得的最好成绩是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听率排名中位居第三。”作为该节目16年的负责人,徐迅对节目倾注心血,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法制园地》的播出时间不断增加,编辑记者的队伍也不断壮大,由当初创办时两三人的队伍增加到十人,成为当时在北京不可忽视的法治记者力量。

1985年,在北京市试点举行全国职业律师资格考试,徐迅顺利通过了考试,实习一年后拿到了律师资格证。此时也许会有更多的工作选择,但徐迅初心不改,仍旧在媒体行业坚持所爱,砥砺前行。“好律师是搏杀的高手,需要智慧的比拼。不当律师当一名记者,我可以细致入微地进行观察、如实地传播真相。我写的最大案例是‘希望工程诉香港《壹周刊》’,是中国内地机构起诉香港媒体首例诽谤案。以这起诉讼为中心,展示了我追踪这个案件四年之间相关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也将内地诽谤法律制度与香港诽谤法进行了比较。后来围绕这个案子写了一本书,30多万字,法律出版社出版。据说有法学博士看过之后,决定研究诽谤法。”

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了18年的一线新闻采编工作后,2000年至2002年徐迅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编岗位交流到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原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挂职工作,这段经历成了她关注传播内容管理模式的开端。为探索大众传播内容管理法制化的路径,她多次参与或组织制作节目标准手册。如2006年结项的《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在2007年作为“内部资料”在业内交流;2008年结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参考手册》,由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指导并推荐全国网络业;2012年结项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2015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从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交流回来后,徐迅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了十年的专职法律顾问。在这十年法律顾问的职业生涯中,她既是领导层的决策顾问,也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防范法律风险的“护林员”。在此期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干部员工没有因为职业行为受到处分调查,法人机构也未领过败诉判决书。

“学法律、进媒体、做研究这三件事都是我真正喜欢的,所以对人生的选择还比较满意。”现如今,徐迅在进行一些科研项目之外,还在中国政法大学给学生讲授有关传播法、媒体侵犯人格权问题的课程。虽已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退休,但她的职业生涯并未停止,她将在杏坛书写更为精彩的人生。

守法与崇德并重是传媒人行规

记者:您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工作多年,能向我们介绍一下您当时负责的具体工作吗?

徐迅:我1983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经推荐分配进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同年参与创办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园地》节目。法制题材类的节目是比较有受众缘的,它有题材上的优势,但办一档有品位、有格调、雅俗共赏的法制节目,还是很难的。不管做不做得到,我们都在不断追求。我那会儿想过,要办全世界绝对收听人群最多的节目。狂吧?其实,中国人口最多,中央台又是听众最多的中国广播电台,能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听率第一的节目,很可能就成为全世界第一。我们当时取得的最好成绩是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听率排名中位居第三。

2000年至2002年我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编岗位到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挂职工作。交流回来后,台里任命我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我觉得好的法律顾问是媒体负责人的高级专业助手,是为媒体负责人决策服务的。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这十年里,我尽己所能,最大限度维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我还选择并培养了一批做法律顾问的年轻人,他们都是从各高校法律系刚毕业进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法务的。我结合他们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培养,让他们去台内的新闻中心、驻地方记者站、台里办的公司去锻炼,回来之后要做报告,谈自己对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认识。我鼓励他们写论文,帮助他们定选题并推荐发表,也会吸收他们参加一些我的科研项目。这些年轻人成长得很好。

记者:您曾经提出过探索对媒体法和媒体伦理相结合的媒体内容规范模式,被称为“第三种规范”,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徐迅:虽然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以及约束力都是最强的,但它不是给一个行业或一部分人制定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那它对媒体业的具体操作性就会不尽人意。职业道德虽然具有不同程度的操作性,却因为它主要靠从业者的内心选择,基本不具有强制力,从而降低了约束力。政策、纪律和经验虽然在当下仍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却因其公开性差而不符合法治原则,同时它的不稳定也致其规范价值大大缩水。因此,法律和道德作为媒体行业的两种规范各有长短,建立兼具法律与职业道德的某些特征又与二者存在诸多不同的“第三种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三种规范”可以理解为“行规”,行规的出现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行业自治的结果,它是成熟的公民社会的理性的、必然的选择。行规的作用越充分,从业者权利义务的边界就会越富有弹性——行行自我管理,人人自我约束,他律的适用就有条件降至最低。

记者:您在媒体隐性采访研究方面颇有建树,您是如何看待记者隐性采访的合理性的?

徐迅:隐性采访,古今中外都争议了很多年。但隐性采访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在伦理上是什么意思,新闻专业领域应当以什么原则对待它,可能一百个中国记者有一百种说法,缺乏行业的基本共识。这个问题就需要行规来做出规范。

就拿暗访与偷拍来说,因其存在诸多法律陷阱与道德悖论,缺少合法的“身份证”,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为了避免滥用,它的采用需要程序。按照法学原理,“程序”总是与正当、正义相联。暗访与偷拍,用与不用?什么情况下可用?什么情况下不用?谁可以决定用与不用?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一旦采用必须经过什么手续?这些都是采用暗访与偷拍手段的程序。不合乎程序的,就是对隐性采访方式不合理的选择。但这种程序也需要行规做出安排。

记者:您创立的媒体报道庭审需要遵循的十条规范,被称为“徐十条”。能介绍一下吗?

徐迅:我曾在法制新闻采编一线工作18年,深刻体会到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媒体热衷报道法制题材,理由是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而法庭必须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因此二者冲突不断。这让我思考,寻找化解冲突的途径。

我在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交流时,已经开始考虑我们媒体对内容的管理手段不经济、没效率,重复劳动和跑冒滴漏很多。这时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一场研讨会,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在那个会议上我提交了论文《媒体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条自律性质的行为规范供业内人士参考。后来有知名教授在讲课时将这十条规范称作“徐十条”,逐渐就叫开了。现在看来,十条内容虽然不错,但也不完整,因为法律发展了,应当有所补充。

记者:互联网时代,您觉得新闻从业者应当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

徐迅:在我的认知当中,法律是底线,职业道德是上线。职业道德是什么?是内心向善,自己给自己定的标准。为什么说职业道德是上线?是因为它可以好上加好,但底线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是禁区。我们新闻从业者应该首先守住底线,然后再谈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语言体系是政治化的,同时也缺乏以伦理学为基础而产生的引导力,很多编辑记者甚至不知道这个文件,因为它缺乏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十几年来,中国新闻界遇到很多崭新的职业道德问题。《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虽然经过三次修订,但面对媒介环境不断发展的需要,仍然有大量新问题没有伦理指引。我主持编写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是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操作层面的补充和完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在为本书作序时写道,“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新闻传播史上最成体系、最为详尽的媒体工作者守则”。我们在这个守则中确定标准是比较低的,大部分有法律依据,所以主要是底线标准。那么上限的标准是什么?上限无限,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上限标准还是要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类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粗线条的规定。

记者:您的研究立足新闻传播实践,从法学延展到新闻传播学,您觉得我国有颁布一部新闻法的需要吗?

徐迅:有一部新闻法当然好,但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不可能实现新闻法治。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很多发达国家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但是不妨碍这些国家是法治国家,是在依法管理新闻。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固然好,但这并不是实现新闻法治的必要条件。现在我国规范新闻传播的法律越来越多,分散在许多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涉及宪法、各类基本法、诽谤法、隐私法、知识产权法、保密法、信息法、广告法等以及关于特定媒体的专门法,虽然尚有缺陷,但已基本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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