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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私售“理财产品”吸资5000万被判刑!

2017-09-04 20:57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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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本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某公司募集项目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

银行经理私售“理财产品”吸资5000万曾任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3年10个月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本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某公司募集项目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 银行经理私售“理财产品” 吸资5000万

被告人申某现年34岁。据检方指控,申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销非本单位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蒲黄榆危房改造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给投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述 不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系替他人帮忙推销

法庭上,申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不认罪,辩称其在华夏银行内部销售非本行的理财产品只属于违规行为。

申某供述,他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担任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销售过资亿盛通公司的基金,主要涉及的是蒲黄榆危改项目。“这个产品是张某让我帮助推销的,承诺给客户回报率9%-13%,并给我一定比例的佣金。张某认识陈某,陈某是上述项目的实际控制人。”

申某承认,他并不了解资亿盛通公司的有关情况及该公司是否有销售基金的资格,也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我是按照张某提供的产品募集说明书、履约担保函等向客户进行介绍的。”

申某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等地与客户签订合同,共计向丁某等40余名客户进行销售,涉及款项5000余万元,其中部分客户使用他提供的POS机刷卡付款。

证言 同伙:委托他人募集项目资金 返24%作为佣金

据证人张某证言,2013年9月他与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相识,后决定帮助陈某通过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

之后,陈某注册成立了北京琭裕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吸收有限合伙人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委托张某作为唯一的销售团队,负责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额的24%返给张某作为佣金。

张某从陈某处领取项目材料后,发送给一些合作过的第三方投资的负责人,由这些人将项目介绍给自己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投资款直接打入陈某指定的账户,陈某将提成返给张某,张某再往下派发提成,客户的利息由陈某打给客户。

2013年9月,张某找到申某帮助推销上述产品,并给过申某一台资亿盛通公司名下的POS机,用于客户刷卡购买基金时使用。

2015年1月初,有30多人来到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称在该行通过申某购买了大量资亿盛通公司发行的基金,找申某退钱。经过核实,申某承认自己私下卖这只基金,并称想办法解决。

据华夏银行出具相关通知,证明该行严禁员工私自开展私募基金代销和推荐,明确私自收取客户、中介佣金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员工私售行为,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并就上述问题多次开展排查、与员工谈话等,申某本人多次承诺不参与各类集资行为,不私自为其他机构募集客户资金等。

受害人:经理称系银行新产品 收益率9%-13%

据受害人邵某证言,2013年12月24日,他通过朋友的介绍到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找申某购买理财产品。邵某称,申某向他推荐了关于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拆迁项目的产品,称这是华夏银行推出的新产品,是政府开发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渠道是健康的,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年收益13%,投资人民币100万以下,年收益9%。

后邵某在申某的指导下签署了有关合同,使用申某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了60万元。此后他只收到过半年返息人民币27 000元。

2015年1月,邵某得知该基金出现问题,申某让他加入维权委员会,向华夏银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他得知投资的基金根本不是华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经鉴定,申某涉嫌参与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数额中,43名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5365万元,返还金额共计263万余元。

判决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刑3年10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部分赃款已退赔,可从轻处罚。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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