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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应不应当返还彩礼?

2017-09-04 14:47 | 城市快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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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郭女士突然提出解除婚约,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婚约,与我结婚?

本报讯(记者 张珊珊 摄影 尹敬静)王先生来所咨询,我与郭女士订婚已达两年之久,彼此已见过双方家长且已谈婚论嫁、拍婚纱照、预订婚宴。日前,郭女士突然提出解除婚约,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婚约,与我结婚?若解除婚约,我已给付对方的彩礼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律师给予分析和解答。

关于能否要求反悔一方继续履行婚约的问题:

婚约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能强制对方履行,也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首先,依照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婚约成立后,双方虽负有缔结婚约的义务,但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其次,订立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是民间一种习俗,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均不得强制其履行婚约。

关于给付对方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彩礼,也被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根据这种习俗,男方要娶别家女子为妻时,向女方家下彩礼。彩礼价值因当地情况、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但具体数额一般不菲。

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其根本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在女方反悔,致使双方无法依法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女方受领彩礼,已无事实、法律的依据,不应继续占有该财产,应返还彩礼,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彩礼。

律师建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律师表示,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应单纯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就“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婚约财产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非鼓励、提倡给付彩礼。即便给付彩礼的行为符合民俗习惯,但也应有所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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