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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状告前央视主持人和新浪微博:认为遭诽谤

2017-08-30 21:41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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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原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王志安在其个人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上传了央视新闻频道制作播出的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并陆续在微博上发布了有关兰越峰的言论。认为微博中发布的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


前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右)出庭 摄/通讯员 李佳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因反映四川绵阳人民医院过度医疗的问题而被广泛报道,兰越峰被称为“走廊医生”。原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王志安在其个人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上传了央视新闻频道制作播出的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并陆续在微博上发布了有关兰越峰的言论。认为微博中发布的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兰越峰将王志安、新浪微博的运营管理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王志安、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兰越峰的诉求后,兰越峰不服,提起上诉。

8月30日,该上诉案在一中院开庭,王志安亲自出庭应诉,他称“因为采访新闻事件而被当事人告上法院,这在我10余年的职业媒体工作中是唯一的一次”。而兰越峰本人未出庭。

“走廊医生”起诉前央视主持人

据了解,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率先报道兰越峰事件,随后全国媒体纷纷跟进,兰越峰被称为“走廊医生”。

兰越峰诉称,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连续多次发布捏造的、虚假不实的严重侵权言论,对我进行侮辱、诽谤。现起诉请求判令王志安及新浪微博的运营管理方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

海淀法院在一审中查明,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王志安曾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

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其因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上述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非典型医生”、“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明明她是个病人,但媒体却把她当作英雄,其实她有迫害妄想,完全没有理性决策能力,她最需要的是治疗”、“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内容。

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并于2016年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博客上发表该文。另查,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

2014年2月22日下午,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就兰越峰反映“过度医疗”等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该报告载明:“……未证实绵阳市人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

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判决

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对兰越峰的言论亦应按照公众人物标准评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兰越峰主张系列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

王志安:从来没有说过兰越峰有精神病

一审判决后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8月30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兰越峰未出庭,而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开庭后不久,王志安才匆匆走进法庭,法官对其迟到的行为予以了批评,王志安也表示了歉意。

在法庭上,王志安表示,一审起诉时王志安在央视工作,后离职,目前是《新京报》的记者。

兰越峰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将兰越峰认定为公众人物缺乏依据,王志安应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是对兰越峰的“善意规劝”,是认定事实错误;“王志案微博的粉丝有30多万,很多人都转载了,给兰越峰造成了很大影响,也导致了兰越峰现在的生活陷入困境”,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你说兰越峰是精神病人,你今天在法庭上明确一下,兰越峰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兰越峰的代理人说。

“我从来没有说过兰越峰有精神病,而是说她有精神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和精神病完全是两个概念,反而是对方上诉人一方不停地说兰越峰有精神病。”王志安辩称,自己发布微博是针对新闻事件发表的评论,是对一个事件的评价,而不是针对兰越峰本人进行的,也不存在诽谤,发表微博的目的为了让公众知晓一个事件的真相,兰越峰作为此事件中的人物,为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些言论是出于对兰越峰的关心、关怀。

在庭审最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越峰的代理人表示需要征求兰越峰本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王志安则表示不同意调解,而今天庭审时,微梦公司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因此法官表示,要征求微梦公司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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