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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新政征求意见: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出租?

2017-08-18 06:59 | 新京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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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京籍和非京籍家庭,都可按照相关规定租房享受义务教育。另外,北京将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出租?

出租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租房新政对租房人有哪些好处?

办理证明

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租金补贴

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子女教育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办理落户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 郭超)未来,京籍集体户口租公租房,可以落户。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昨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京籍和非京籍家庭,都可按照相关规定租房享受义务教育。另外,北京将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新政明确义务教育“租购同权”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为承租人确权,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享受义务教育上的“租购同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上述两项规定的具体办法,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京籍集体户租公租房可落户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福利,即针对京籍集体户无房家庭。

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也就是说,北京集体户无房家庭,未来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可以落户了。

3年以上租赁可获政策支持

此次有多项新政均向租房人的权益倾斜。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据悉,具体的支持政策,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中。

另外,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关于租房押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租房新政”时间表

●2015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提出要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2016年 进一步明确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

●2016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要求。

●2017年5月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7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对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8月17日 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

此次《通知》的目的在于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出租住房合法、主体权责明晰、市场行为规范、租赁关系稳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制度;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居民形成先租后买的梯次消费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亮点

1 全市建统一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有了这个监管平台后,官方将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 各区应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

征求意见稿提到,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3 租赁期售房需提前3个月通知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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