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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反转,当反思辟谣机制

2017-08-16 21:29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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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作为一级政府的发言人,绝对不是一个摆设,应以良好的职业操守,用权威正确的声音,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而不是只靠不负责任的“舶来”信息充当传话筒,来愚弄民众。

据新华社报道,8月15日零时52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县公安局投案,供称8月11日15时至17时该矿四采区A6-1采区发生边坡滑坡事故,已造成4人死亡、5人失踪。

而8月13日,和顺县政府新闻办两名负责人曾明确表示,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请网友不信谣不传谣;8月14日,和顺县警方称,已经行政拘留了一名网上造谣者。

如此“造谣”乌龙,是对事故真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网民发声的不尊重。事故发生,的确是一些人制作谣言、发布谣言的良好契机,对制造谣言和传播谣言者进行严厉打击也很重要。但是,作为执法部门,最基本的素养应该是有“识别谣言”的能力,否则有损执法机关公信力。

越是在重大事故面前,人民群众越是需要权威的声音,这样才能以正视听、稳定民心。而真实是新闻发言制度的生命,言论的权威性让其政府发声筒的作用更加重要。作为一级政府的发言人,绝对不是一个摆设,应以良好的职业操守,用权威正确的声音,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而不是只靠不负责任的“舶来”信息充当传话筒,来愚弄民众。

同时,于公安机关而言,打击谣言是职责所在,但是也应执法于据。也就是在行政拘留当事人时,也应该分清“民声”与“谣言”的区别。打击谣言,并不是遏制民众发声。况且,面对群众的有关“谣言”,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核实、甄别,或者靠真实信息辟谣。

因此,“造谣”乌龙须有严厉问责跟进,但是仅有问责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相应的“辟谣”机制不健全,类似的事件就还有可能发生,一些因言获刑者就会存在。相关部门要做的是,不仅要听得进,更应辨得明,并对不实信息及时遏制和辟谣,而这均须谨慎为之,万不可鲁莽。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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