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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猥亵,解除收养不能手软

2017-08-16 21:15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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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新闻提示

引发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有了最新进展。据警方通报,嫌疑人段某已被刑拘,女孩为段某父母的养女。女孩系合法收养还是私下收养?南京南站派出所回应称,目前正在取证调查收养程序是否合法。此外当地警方透露,目前已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事件的善后问题正在进一步沟通协调。

法制晚报讯(本报评论员 庞岚) 前不久有报道说,最高法已经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据介绍,最高法将通过研究执行相关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准确有效贯彻实施。2013年至2016年4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此外,记者从最高法的发布会上获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从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就在最高法发布相关信息的一个多月之后,我们就看到了典型的、恶劣的猥亵儿童事件——说典型,因为这又是一起熟人作案,被猥亵的女孩是这个家庭的养女,实施猥亵者是她的哥哥;说恶劣,一个是因为猥亵事件竟然发生在公共场所,另一个是因为女童的养父母看到这样的行为竟然无动于衷,并不加以制止。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报道,涉嫌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段某(男,18岁)已被抓获——既然已经年满18岁,那么刑法所规定的条款就对其完全适用。让段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亲生父母来说当然也是一种惩罚。古语云“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便与被猥亵的女孩没有收养之情,这一对夫妻的如此行径也要被谴责。或许,让他们自己亲生的孩子受到法律的惩处,他们才会真正地产生“痛感”。

当然,仅仅鄙视、谴责他们还是不够的,像这样的监护人,理应被剥夺监护权。据报道,当地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我们期待着,最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能够尽快公布出来。如果是合法收养,理应经过相关程序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如果是私下领养,更应该解除其领养关系,为女童重新寻找更靠谱、更负责的亲属作为监护人。

除了处理好这样一起个案,通过此类事件,我们更需要在两个方面形成长效机制。其一,“养女”遭到如此对待,呼唤国家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亲生父母也好,养父母也罢,只要不够格,需要剥夺监护权的就要毫不手软,没有更合适的监护人,就让孩子在国家的监护下健康成长。

其二,针对猥亵儿童事件高发的情况,我们的幼儿园、中小学也要针对女孩子有更专业的教育,让她们明白遇到类似的事件该如何处理、如何求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这种意识以及能力其实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教育不断提高。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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