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欺诈”。29日,扬子晚报记者从江苏省工商局以及省消协获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消费者维权老大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许多条款属全国首创。除了将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外,还有预付式消费等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处置信息平台等创设性规定。
新规十大亮点:新法规如何帮助消费者打好维权仗?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向记者介绍了条例十大亮点。
亮点1:对服务“欺诈”说不,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
《条例》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餐饮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修理加工,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列举了负面清单。
同时,将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列为“欺诈”:一是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行为;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亮点2:个人信息有了三重“防护网”
条例对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添加三重“防护网”。
一是收集使用需正当。条例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条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是信息泄露需补救。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三是违法行为要重罚。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3:网购维权将和网购一样方便
网购容易,但网络的虚拟性和空间的隔离性却令维权处处受限。针对现实问题,《条例》给网购等非现场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更多义务:一,条例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二是明确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规定对于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三是对“商品完好”有了具体标准,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滥用“商品完好”规定,提高退货门槛。针对这个问题,条例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同时指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亮点4:预付卡有了“紧箍咒”退卡更自由,逃逸属欺诈
预付卡消费已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消费侵权时有发生,办卡容易退卡难,办卡后商家却关门走人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频发的情况,《条例》打出了组合拳。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条例还要求保证退卡自由。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为了便于操作,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退还金额以及支付利息的要求。
本次条例最大亮点是,规定了对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逃逸”经营者的责任: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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