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博览>正文

五部门出新规防冤假错案: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2017-06-28 07:05 | 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规定》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五部门出新规防冤假错案 供图/视觉中国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发布。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扩大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不轻信口供

《规定》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还明确,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是否应当排除有不同意见。新规定将其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显然是一种突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说。

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排除对象

《规定》将“威胁”、“非法拘禁”也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说,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等情形。

《规定》明确,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顾永忠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较多的是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应该说这是更大的突破”。

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例外。即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规定》还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重点

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期间可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看守所讯问室外讯问应作出合理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介绍,实践中存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偏远地方关押讯问,或者直接在侦查机关办案区域讯问的情况。

《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全程不间断

《规定》完善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规定》明确,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世渠解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主要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进行身体检查

《规定》对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也作出严格规范。

明确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顾永忠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存在“非法证据证明难”。本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一方面对非法口供的形成事先防范,另一方面对非法口供的审查认定起到证明作用。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相关搜索:
我要评论已有条评论,共人参与

最热评论

刷新

    更多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

    今日TOP10

    网友还在搜

    热点推荐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