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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病假条灰色空间如何压缩? 伪造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2017-06-27 07:27 | 法制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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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这些年,老百姓诉讼意识增加,病假条在诉讼中的作用凸显出来。这其中,病假条就涉及到受伤者休息时间长短,休息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保险等问题,这些都与经济利益挂钩。这个问题确实需要重视。

记者:现在,在不少医院里都出现“代开病假条”的小广告,有广告就有市场、有需求。

邓利强:我1988年从医科大学毕业,开始行医。上世纪80年代末期,病假条是非常有用的。那时的假条管理不严格,职工拿着医院的假条休息不扣钱,还可以凭假条办病退和内退手续。

随着时间推移,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形式减少,劳动者休息时间增加,病假条的作用相对变弱了。

再往后,我从事医疗卫生法律工作,发现病假条还有很多作用。例如,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一方的诉讼主张要得到法院认可,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涉及到开支数额、休息的必要性、有没有必要到更好的医院看病等,医生的证明确实能起到作用。

病假条在关键时刻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有假的病假条也是可以想象的事情。

刘鑫:假病假条问题已经存在很久了。过去,老百姓诉讼意识不强的时候,假的病假条只是用来骗骗单位,用来请假。很多单位也都知道这种情况,不过,短期请假也不涉及到特别大的经济问题,单位一般也不追究。

这些年,老百姓诉讼意识增加,病假条在诉讼中的作用凸显出来。这其中,病假条就涉及到受伤者休息时间长短,休息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保险等问题,这些都与经济利益挂钩。这个问题确实需要重视。

病假条属医学证明文件

记者:病假条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书?假的病假条会涉及哪些问题?

刘鑫:与病假条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这一条蕴含的意义有几个层次,病假条本身是一个医学证明文件,必须是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才能签。医生签病假条是法定的职权范围,是医生行医权的内容之一。进一步讲,病假条的对象必须是医生的病人,医生对病人的情况做了相应检查之后才能签署。在实践中,医院有固定的病假条格式,医生直接签发,医院盖章。

病假条是医院和医师出具的证明文件,医院有义务配合验证真伪??验证是否盖有医院的章、是不是医院印好的格式化请假条、医师是不是在岗的医师。

邓利强:如果有人来核查病假条的真假,医院有确切的义务来证实。

伪造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记者:伪造病假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制造假病假条出售的人有何法律责任?

邓利强:病假条不是国家机关公文,但在伪造过程中,一定会私刻医院公章,无论是门诊章或是诊断证明章,伪造印章是典型的刑事犯罪。

以往公安机关对这类现象关注较少,公安机关可以循着医院卫生间里的线索,追踪制作和销售假病假条的人,发现一起,刑事立案一起,这种现象就会杜绝。

刘鑫:制造假病假条的人,有可能涉及伪证、印章造假等法律责任。

记者:在生活中,有人买了假的病假条,或交到单位或在诉讼中使用,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应如何治理?

邓利强:买假病假条并使用,首先是欺骗,还要进一步看骗什么。单独使用假的病假条请假,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如果是骗保,则会引发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假的病假条常与其他文件一起起作用,从而可能成为涉嫌犯罪的线索。

刘鑫:病假条是一个重要的医疗证明文件,使用假病假条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法律评价还要看情节和危害后果。

比如,某人只是购买了一张假的病假条到单位去请短期的假,被查出来了,没有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不太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加强制度和管理,加强验证的环节,也能起到压缩假病假条生存空间的作用,这对单位、对职工权益保障都有好处。

如果购买使用的量大,其情节可能就严重了,但不等于说只开一张就不算严重。如果涉及到巨额赔偿,或者在诉讼中因为一张假的病假条闹得“天翻地覆”,也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购买假的病假条,也涉及参与制造假病假条的违法犯罪。

假的病假条出现在诉讼中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除了要提交病假条还要用病历来佐证;涉及病假休息期间做了康复,还要提交康复费用的票据;涉及到误工,需要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只有病假条就成了孤证,不能以此来主张误工费和治疗费等。

假的病假条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对当事人提供伪证的行为进行处理、给予制裁。这也是减少知假买假行为的一种方式。

病假条管理有待加强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个医院的病假条“长得”不太一样。针对病假条,是否可以建立如“机打发票”那样格式统一、可验真伪、可查询的系统?

邓利强:我认为,医疗机构对病假条管理几乎没有办法更严格了。原因有两点,在过去,病假条管理非常弱,那时候也没有执业医师法。今天,医院、医生不但有了法律法规约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医生开了病假条后,患者还要拿着病假条到门诊办去盖章、登记。

开病假条或诊断证明是医生的随附义务。病人需要病假条的时候,医院设置额外的程序,给医生履行义务设置太多程序,再进一步严格对患者也不一定有利,会增加患者的负担。

假的病假条是小部分,如果因此建立一个各级各类的医疗机构通用的大体系,那么社会治理的成本和力度就会增加太多,我觉得目前没有这个必要。

刘鑫:医院想对病假条采取更大力度的管理是很困难的。建设一个新的系统,从成本、难度上来说都太大。现在的医疗机构本身就是公益性的非营利单位,这些成本谁来承担?这是个问题。

记者:如果没有单设一个新系统的必要,那么在目前的管理机制基础上,对病假条的管理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

刘鑫:医院对病假条采取严格的登记管理,或者做成双联制,从自身加强管理,这也会产生压缩假病假条生存空间的效果。

医师随意开病假条,肯定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一个受害人,他拿出一些病假条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者向单位主张休假。对方如果较真,拿着病假条到医院调查验证,发现医师涉嫌作伪证以及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开病假条,这里既可能涉及刑事问题,也可能涉及行政问题。所以,医院要加强对医师的职业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记者:医院严格执行现有的病假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用人单位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对病假条有疑问就到医院核实。医院和用人单位同时发力,能够压缩假病假条存在的空间。不过,“代开病假条”广告出现在医院里,这个地点也很特殊,我们应该如何治理这种小广告?

邓利强: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它没有行政执法手段,能做的就是清除医院里的“代开病假条”小广告。医院不是公共场所,公权力机关也不能随意进入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购买假病假条、使用假病假条的人,我们应该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给予其负面评价。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邓利强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

张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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