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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飞祖孙 肇事司机这个动作让网友气炸了

2017-06-25 14:02 | 中国网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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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而这一幕,正好被在路面巡逻的安庆市交警一大队协警看到。协警立即驾驶摩托车追了过去,并且使用警用扩音器向前方逃窜车辆喊话,让对方停下。可是肇事驾驶员却急加油门继续逃窜。

21号晚上,安徽安庆一名老人带着孙子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撞倒。肇事的轿车司机不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二次碾压老人后逃逸,造成老人当场死亡,小孩重伤。而这一幕,正好被在路面巡逻的安庆市交警一大队协警看到。协警立即驾驶摩托车追了过去,并且使用警用扩音器向前方逃窜车辆喊话,让对方停下。可是肇事驾驶员却急加油门继续逃窜。随后,安庆市大观特警大队民警也接到指令,赶到了现场,最终,协警和特警一起将涉嫌肇事逃逸的车辆驾驶员控制。

据了解,肇事驾驶员姓李,河南省新乡市人。李某被抓获后,经检测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另外警方发现肇事车辆有15起违章未处理。

目前驾驶员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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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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