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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出现了哪些新变化?

2017-06-19 14:32 | 新京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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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征求意见稿中对超期羁押监督的问题作出规定,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近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现行《看守所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了大幅调整,对超期羁押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都作出规定。

此外,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和《看守所条例》相比,《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说法取代了“人犯”。

超期羁押应报告同级检察院

征求意见稿中对超期羁押监督的问题作出规定,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超期羁押”意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该问题受关注已久,早在2015年8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就发布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当时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规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被告人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诉法中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可能错拘错捕的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错误拘留、逮捕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消息显示,之所以形成《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因为以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已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

去年9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指出,我国将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公告,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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