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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2017-06-01 07:31 | 北京晨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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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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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较去年每日上调16.59元

本次国家赔偿的标准距离上一次上调,几乎正好相隔一年时间。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本次调整较之一年前,每日上调了1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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