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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明明是男性 她婚后发现丈夫竟非男儿身...

2017-05-27 07:20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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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她的追问下,刘先生承认,在性别、染色体、生育能力等方面,对张女士进行了欺骗,之前其身份信息一直是女性,2016年7月被诊断为两性畸形,2016年12月,经公安局将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

张女士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她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张女士称,2017年3月7日,她与刘先生登记结婚,但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她惊人地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

在她的追问下,刘先生承认,在性别、染色体、生育能力等方面,对张女士进行了欺骗,之前其身份信息一直是女性,2016年7月被诊断为两性畸形,2016年12月,经公安局将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

听听律师怎么说?

男方隐瞒身体问题需担责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赵虎认为,刘先生与张女士是否可以被确认婚姻无效,这就要看刘先生登记为男性的手续是否正当。

如刘先生手续正当程序合法,那么刘先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男性,他与张女士的婚姻属于“一男一女”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就不应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如果刘先生之前是女性,但在变更手续上不合法,需要公安系统查明后,先变更刘先生性别,然后其与张女士的婚姻,由于属于“女女结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由于刘先生涉嫌在婚前隐瞒自己的身体问题,要承担没有提前告知重大事项的责任,属于欺骗,张女士一方可以就此过错起诉离婚。

公安部门仅负责性别登记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公安部门没有认定当事人性别的权力,其仅是性别等信息的登记机关。公安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性别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性别鉴定证明、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申请变更性别登记时,提出了上述证明材料,则公安机关变更登记不存在过错。

参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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