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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环保执法一定要严厉追责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

2017-04-19 07:27 | 新华每日电讯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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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严查阻碍环保执法的案件,特别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环保违法案件。

近日,环保督查组工作人员在山东、河北等地现场执法时分别遭遇阻挠,如此不配合环保执法的事件连续发生,提醒社会,这中间不仅有生态环境的问题,而且有执法环境的问题,有关方面一定要高度重视,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不断改善执法环境,确保环保执法的正常进行。

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严查阻碍环保执法的案件,特别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环保违法案件。

济南市16日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置措施,成立多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了治安拘留,涉事公司停产整顿。邢台市17日责成任县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2名涉事人员被行政拘留,相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两地政府均表示要举一反三,全力配合支持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如果发现有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这两起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暴露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首先是相关部门对环保督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环保督查的意义、被督查企业如何配合、不配合或者对抗督查将承受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给处在监管范围的企业进行充分宣讲。

其次,地方部门对环保督查的配合不到位。环保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屡屡出现相关企业、个人,采取多种方式不配合甚至对抗执法。遇到这种情况,要求地方政府配合统一执法,确保环保督查的有效实施。如果让企业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甚至扣留,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提供更改环保数据、销毁相关证据的时间,从而让环保督查组的现场检查大打折扣。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以“史上最严”为人瞩目:对企业,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政府,明确与干部考评挂钩;对监管,规定严厉问责失职渎职行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污染的决心,但要将这一法律落到实处,必须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对阻挠环保执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一定要追责。这也是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一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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