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知名女艺人,虽然今年也43岁了,但因其甜嗲的声音、高挑的身材、全面的才艺,仍是众多宅男心中的女神。
4月11日上午,林志玲状告两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一审中,原告林志玲方诉称,其肖像权、姓名权被两家企业侵犯,要求删除及撤除所有侵权广告等内容,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她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0万。
不过,去年12月,嘉兴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了判决,其他诉求暂不说,光损失判赔40620元。
鉴于数额差距太大,且被告企业仍有关于林志玲的侵权广告内容没删除,林志玲方二次提起公诉。
●一审回顾:原告诉求赔偿250万损失
去年8月22日,一审开庭。
原告林志玲没来,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是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财”)和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华财”),公司所在地都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做建材家装行当的。
原告称,两被告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高端设计团队,造型时尚百变,豪华私人定制,成就您的金色人生,加油!加油!”等广告语。
一般看瓜群众不明所以,还真以为是林志玲代言,尤其是其经典的“加油!加油!”
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林志玲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诉请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及撤除所有侵权广告等内容;判令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两被告经营的帝诺尼产品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不少于90天,并在两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不少于90天;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嘉兴华财”有赤壁栏目组剧照的授权书,明确说明原告的剧照可以授权用于“嘉兴华财”的专卖店、推销照及展览,但公司确实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华财”只是被告“嘉兴华财”的股东,并没有侵权原告。
●一审判决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
嘉兴秀洲法院认为,因林志玲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中包含一定的经济利益,被告“嘉兴华财”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及姓名宣传产品,该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去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嘉兴华财”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赔礼道歉;“嘉兴华财”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对被告“浙江华财”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250万,最后法院判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呢?
法院称,这个赔偿数额是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兴华财”网站对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的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的点击率、该网站的影响力,结合被告“嘉兴华财”的过错及当地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的;且被告“嘉兴华财”侵害的是肖像权、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对原告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而“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犯原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浙江华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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