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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老员工打盹5分钟被炒 法院判公司赔近14万

2017-02-22 10:50 | 华商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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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网络图

企业对员工处罚能随性而为吗,遇类似事情员工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

1997年9月,张勇(化名)进入武汉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他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

张勇表示,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采用种种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2日,张勇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9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张勇“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此外,事发当日,张勇已连上4天夜班,打盹5分钟,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勇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武汉中院驳回。 据《楚天金报》

公司对员工处罚不能随性而为

企业依据管理规章规范员工行为无可非议,但员工又应如何维权?

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赵良善。

>>案例1

上班时间抢红包不认罚就辞退

2015年11月,某公司技术部员工小安上班时间抢红包被部门领导发现。单位决定对小安实行罚款一个月工资的处罚,如果不接受罚款就对其实行辞退。

律师说法:

赵良善律师指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辞退范围,单位才能够给与辞退,而不是单位擅自做决定的。单位对小安实行处罚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处罚过重,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以及犯错的情节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企业奖惩条例》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金额:“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此外,单位提出如果小安不接受处罚就要给与辞退的做法不合法,属于胁迫行为。

>>案例2

员工食堂拿走两个面包被辞退

2014年11月,范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员工食堂,将两个面包带出酒店,被安保部查出。酒店以其违反《员工守则》重大过失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范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范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

律师说法:

赵良善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不违法违规,单位据此对员工进行处罚是合理的,但最关键的就是处罚的尺度以及形式是否合理。公司对员工处罚不能随性而为,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也必须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认为自己受到的惩处及被辞退不合理,劳动者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即确认劳动关系证据、薪资标准证据、被胁迫或非法辞退证据等,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刘苗

>>马上就评

昂贵之“盹”警醒谁

平日里兢兢业业、甚守规矩的老员工,为什么会在上班时间打盹儿?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企业也并非毫无责任。正如法院在判决书里所言,连续几天安排员工上夜班,员工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作过于严苛的处罚。

企业不问青红皂白,也不管打盹行为是否带来严重后果,就直接将员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之顶格处罚。这种不近人情、手法粗糙、简单冰冷的“苛刻管理”,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权。

企业管理需要“严管”和“善理”,但必须做到管而有理、严而有度、冰火兼具、法情皆容。家法不能大于国法,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逾越国家法律法规,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是对于少数违纪违规者的处理,也要做到无情纪律、有情操作,让人既真切感受到各项管理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又深刻体会到企业及管理者的良苦用心。丢掉以人为本,忽略了职工有血有肉有情有义有尊严的“人”之追求,仅仅把劳动和劳动者当成“商品”“机器”“工具”,动不动就施以粗暴除名的处罚,无益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只能以资方权力的任性霸道撕裂企业内部生态。

13.77万元的昂贵之“盹”,是一块拍案惊奇的醒石,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一次教育。职工要时时刻刻保持初心,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工作实践,在助力企业发展中实现个人发展。企业要真正做到对职工的严管和善待,管人用“法”亦用“情”,留人用“薪”更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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