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博览>正文

中央党校"原教授"被双开 有个"提法"首次出现!

2017-01-11 07:05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记者注意到,通报罗志先问题的表述中有一句”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属于首次出现。至于与之相类似的“隐瞒个人有关事项”,至少9名省部级官员栽在这方面。

今天上午,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近日,中央党校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并通报8起典型案例,其中政法教研部原教授、副局级干部罗志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通报罗志先问题的表述中有一句”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属于首次出现。至于与之相类似的“隐瞒个人有关事项”,至少9名省部级官员栽在这方面。

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可不是小问题。根据规定,可以给予免职处理,甚至是纪律处分。

他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据中央党校官方网站,警示教育大会召开于2016年12月29日,约1100人参加。

中纪委的通报显示,中央党校副校长黄浩涛参加警示大会并代表校委会讲话,中纪委驻中组部纪检组组长喻红秋,中央党校副校长、机关党委书记赵长茂分别通报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典型案例。

其中,政法教研部原教授、副局级干部罗志先的问题最为严重。

通报指出其3方面的问题。第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第二,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第三,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搞权钱交易、钱色交易。最终,罗志先不仅被双开,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通报罗志先表述中有一句“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搜索公开报道发现,该表述为首次提及。

与该表述相似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则出现在中纪委对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通报中。

2016年6月15日上午,孙鸿志和廖永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纪委通报中对二人问题描述的第一条就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在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落马省部级官员通报中,尚属首次。

至少9名省部级被指瞒报

至于与罗志先“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较为相似的表述“隐瞒个人有关事项”,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发现,十八大以来,至少有9名省部级犯了此错误,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谷春立及奚晓明。 比如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2015年10月16日,中纪委在对其双开的通报中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再比如今天受审的的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2015年9月29日,中纪委通报其“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除了这9名省部级官员,“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低级别干部更多。

仅以湖南省岳阳市为例,据当地媒体公开报道,自2016年6月至年底,岳阳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组织部门就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了782名科级以上干部,结果90人被给予批评教育,19人被诫勉谈话,2人直接暂缓提拔任用,另外还有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6年5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确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领导干部需报告14项

依据最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版),应报告的共有14项。

其中8项与领导干部婚姻家庭情况有关: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央党校教授被双开 首现“隐瞒个人事项”

另外6项与领导干部收入有关: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车位车库储藏间都要上报

其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

1995 年4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必须申报4类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 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在报告制度试水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不断增加。

比如2006年9月, 中办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需要申报9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

2010年,中央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权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有关领导干部的申报范围仍在扩充。2015年,报告表格新增14项有关填报项目的“说明”。其中,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说明指出,房产包括住宅、商品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隐瞒不报可以给予免职

领导干部如果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后果很严重。

《中国纪检监察报》指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关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内容,并将其归入了违反组织纪律一章中: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专家提醒,《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的义务中早已规定,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党的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倘若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相关搜索:
我要评论已有条评论,共人参与

最热评论

刷新

    更多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

    今日TOP10

    网友还在搜

    热点推荐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