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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ofo已“无财产” 用户押金咋退?

核心提示:今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调解,天津富士达与东峡大通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因东峡大通迟迟不履行义务,天津富士达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是2018年9月17日在法国巴黎“奥尔良门”车站附近拍摄的ofo共享单车。新华社记者陈益宸摄

日前,一份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因买卖合同纠纷向ofo的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5亿的标的。不过,法院认定,ofo已“无财产”,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今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调解,天津富士达与东峡大通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因东峡大通迟迟不履行义务,天津富士达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98亿元。

法院在裁定书中表示,ofo方面向法院报告了财产,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查询信息为“无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亦已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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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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