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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以刑法威慑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核心提示:《意见》提出,要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并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刑法惩治有助最大限度遏制制假售假犯罪,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抓住了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一旦刑法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威慑成为常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将成为现实,公众吃上“放心食品”的愿景也将切实可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近日发布。《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提供目标指向和基本遵循,有利于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提出,要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并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尽管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向好,但导致食品安全隐患丛生的制假售假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相比于其他食品安全隐患,源头上的制假售假行为因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往往最容易成为打击的盲点,加之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更是让源头上的制假售假行为难以及时被惩处。在此现实语境下,将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慑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火墙”,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法者,治之端也”,维护食品安全,须臾离不开法律的威慑尤其是刑法的威慑。虽然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源头上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纳入刑法惩治范畴。刑法惩治不力,不但让制假售假者逍遥法外有隙可乘,也导致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震慑效果不彰。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直接作为刑法惩治对象,具有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兜底意义。

客观而言,尽管刑法并非惩治食品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唯一良方,但刑法惩治有助最大限度遏制制假售假犯罪。当前,我国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已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对这种犯罪的打击迈出更大步伐。

我国现行刑法对制假售假犯罪的起刑点是销售金额为5万元,对制假售假过分强调犯罪金额,忽视了制假售假者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容易出现“唯销售金额论”倾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容易让制假售假者成为刑罚惩治的“漏网之鱼”。

故此,只有将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制假售假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果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遗漏了源头上的制假售假行为,即使能够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但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最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任何环节的失守都会留下致命的隐患,源头上的防范无疑更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直接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入刑,不仅可以从源头上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教育引导功能,倒逼有制假售假歪念的不法之徒循规蹈矩,进而推动食品走向更高的安全境界。

从这种意义上讲,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抓住了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一旦刑法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威慑成为常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将成为现实,公众吃上“放心食品”的愿景也将切实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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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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