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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这份薪酬明细表 济南一员工打赢官司

核心提示:张某于2015年9月13日入职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9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4140元。2016年6月18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和公司股东孙某签署了一份公司薪酬明细表。

支付欠薪,是按合同约定还是薪酬明细表?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认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薪酬明细表构成公司对员工薪酬的承诺,能够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标准的证据。

张某于2015年9月13日入职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9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4140元。2016年6月18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和公司股东孙某签署了一份公司薪酬明细表。该表载明:张某的工资额为每月12960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资4140元,岗位补贴8820元),年终奖金4万元,不含补贴的实际年薪总额为19.5万余元。

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张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份的工资,也未支付其2017年度的年终奖。自2018年2月16日起,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未再上班。2月20日,房地产公司给张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3月13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5.3万余元。4月28日,济南市历下区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历下区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140元,但杨某、孙某签字的薪酬明细表载明了张某的实际工资标准,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也能与该实际工资标准相印证,故应以薪酬明细表中的标准认定张某的工资标准。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张某被拖欠工资7.24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中院。(记者丛民 通讯员祁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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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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