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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先删同事微信?扒一扒职场上的“奇葩”规定

2018-11-19 14:56 | 中国搜索

核心提示:平安人寿的一名员工王先生,因提离职时被上司要求删除同事微信后才肯放行。为了尽快辞职,王先生删掉了同事微信。

想要“跳槽”?这还不简单,办个离职手续就得了。让人万万想不到的是,为了让公司领导把字签了,辞职员工还得先把手机中的同事微信删掉。

近日,一名员工因为离职纠纷上了热搜。

想辞职?领导要求删除同事微信

据成都商报报道,平安人寿的一名员工王先生,因提离职时被上司要求删除同事微信后才肯放行。为了尽快辞职,王先生删掉了同事微信。

事后王先生去内勤询问得知,其实没有离职删除同事微信的要求。王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于是多次找其理论要求道歉,甚至向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投诉,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11月17日,寇女士表示的确是让王先生删微信,但并不是强制要求,当时王先生也是同意了的。寇女士解释说,之所以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

网友评论:

最新进展  平安人寿道歉:已经提出批评教育

18日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官博@蜀韵平安 发文表示,“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公司代理人寇女士要求王先生在离司前删除同事微信一事,引起公众极大关注,公司的说明与寇女士的道歉信如下,我们向王先生深表歉意,感谢媒体和网友的关注。”

媒体声音

新京报:“辞职前删同事微信”商业保护不是挡箭牌

从法律上讲,微信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在微信中存储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就会扰乱私人生活安宁。而且,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微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的确,隐私权是一种自愿自主的权利,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就此事而言,从报道情况看,王先生之所以“自愿配合”,背后还是答应“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否则不签字”的公司“强制要求”。但这样的“你情我愿”,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或许,在该公司方面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也并不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无视法律规定,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

盘点

这些公司的“奇葩规定”你能忍几条?

如今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规定。近日,一位网友晒出的“病假证明照”火了。照片中该网友举着手表、打着点滴,让别人拍下自己在病床上的样子。而这只是为了满足公司规定,证明“本人此刻生病”,被网友吐槽为“史上最‘奇葩’请病假规定”。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成功拿到offer,可这些公司的“奇葩规定”你能忍几条?

“插队”怀孕辞退

据检察日报报道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集团规定幼儿园教师需要排队怀孕,并进行了相关考核进行排名,潘佳怡排在了第七名。然而这时潘佳怡已经怀孕,属于“插队怀孕”了。经过集团公司的研究决定,潘佳怡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决定。

未满30女职员不能生育

苏州有一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奇葩规定:在与女员工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

谈恋爱要汇报 未经同意离婚会被开除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号称要打造世界第一高楼的某科技集团要求员工谈恋爱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如果未经公司同意就离婚,会被开除。

每天只准上两次厕所,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

网友@珠海晚霞在微博上贴出了珠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纸厂规:“公司规定每天上班时间上洗手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如超过一次罚10元,如有特殊情况请告知。一周内超过5次者,再加罚50元”。

西装价格不得低于10000元

有网友吐槽,某文化公司要求各个中心总监一级的管理人员,上班穿的西装价格不能低于10000元,并且西装的价格还不能看吊牌价,而是要以发票为准。有员工表示:为了点儿稀饭钱,投入真是太大了。

普法小课堂

这些“奇葩”规定或侵犯职工权益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解释说,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所以在“辞职先删微信”事件中,要求删除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离职的限制性条件。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认为,“奇葩”规定反映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管理者把自身需求和价值观强加在职工身上,认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便可以随意约束职工权利,容易陷入管理误区。

“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仅在工作上相对于用人单位是被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人身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逾越工作范围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均有侵犯职工个人利益之嫌疑。”杨保全指出。

遭遇“奇葩”规定怎么办?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指出,对于不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职工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对于明显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如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确属侵犯劳动权益之外的其他人身权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辞职的正确方式来了!


(尹艳丽)【综合成都商报 工人日报 新京报 新浪财经 经济日报 @温江司法 人民网、东方网 检察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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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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