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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地铁受伤八成是老人 早晚高峰上下车事故多发

核心提示:乘坐地铁出行,是一件日常小事。但对于老年人来说,飞驰的列车、拥挤的人潮、耸立的扶梯,并不能完全轻松应对。

乘坐地铁出行,是一件日常小事。但对于老年人来说,飞驰的列车、拥挤的人潮、耸立的扶梯,并不能完全轻松应对。

比起其他群体,老年人在乘坐地铁时更易受伤: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最近三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结的20起地铁乘客人身损害案件中,有16名乘客是老年人,占比80%。

值得老年人注意的是,16名乘客的伤情大都比较严重,有些人甚至构成一定的伤残等级。何时何地容易发生意外,法院如何分配赔偿责任,本文以数据和案例说明。

时间 早晚高峰事故多发

从时间上看,在16起案件中,发生在早7点至9点,晚6点至8点之间的有11起,占比68%。早晚高峰,地铁站客流量大,特别是上下车的时候,老年人容易发生事故。

被人流挤进车厢受伤 老人获赔2万元

地铁四惠站是一号线和八通线的换乘车站,早晚高峰,客流量巨大。2015年7月6日,晚7时20分许,60岁的袁大妈准备在四惠站乘车前往九棵树站。

“列车进站时,我被身后的乘客猛力推挤,从地铁门外推至车厢内对面的凳子上。”袁大妈在庭审中回忆,自己不清楚是谁推的自己,“坚持到九棵树站后,我疼得受不了,就找了车站值班人员。”

当晚,袁大妈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袁大妈伤残程度为10级。

伤愈出院后,袁大妈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她认为,地铁公司的设施设备未达到安全保障的标准,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疏导义务,索赔各种损失17万多元。

地铁公司则认为,袁大妈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应由推撞之人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自己完全履行了地铁安全运营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该地铁站台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相对该站台高峰时段的巨大人流量,地铁公司配备的人员不足,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还强调,地铁属于特殊的运输行业,不同于飞机、火车等高速运输工具,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即2.1万多元,之后,袁大妈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地点 地铁门扶梯最危险

从地点上看,老年人乘坐地铁容易受伤的地方不少,地下通道、地铁门、屏蔽门、扶梯、直梯、站台等都有老人受伤的案例,而其中最多的是地铁门和扶梯,各有5起和4起。

老人坐扶梯摔倒 地铁公司赔偿5万多

赵大妈今年81岁,去年7月27日上午10点多,她与老伴在地铁10号线芍药居站出站乘上行扶梯时摔倒。

“扶梯台阶黄色标志线模糊不清,导致我无法分辨扶梯台阶之间的缝隙,脚下不稳失去重心倒在电梯上受伤。”赵大妈说,事后是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就诊。

医院诊断赵大妈自身患有骨质疏松,所受伤为腰椎体压缩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对赵大妈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赵大妈5万多元。

2016年8月10日晚7时左右,地铁海淀黄庄站工作人员看到一位捂着胸口的男子。据他反映,他在上车时被地铁门夹伤。当晚,地铁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壁损伤。

“我受伤至今,胸部活动严重受限,疼痛难忍,已构成伤残,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受伤的郭某61岁,他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1万多元。

在审理过程中,地铁公司虽对郭某被夹伤之事实存在异议,但关于他是否被地铁门夹伤,是否强行上车等视频证据,地铁公司均未提供。

法院认为,对于该录像的保存与提供,地铁公司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物质保障上均存在着较大的优势,但地铁公司客观上未能提供,对此地铁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承担责任比例,郭某为40%,地铁公司为60%。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郭某合理损失9000多元。

原因 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规则风险意识差

从原因上看,人流量大、自动化设施使用不当、地铁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老年人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也造成了意外的发生。

安检时抢行摔倒致残 乘客自担责40%

2017年5月7日上午8点半左右,携带大件行李通过地铁安检后,田先生整理行李准备离开,此时另一名乘客马女士并没有按顺序通过,而是从侧面超越田先生。在这一过程中,二人身体接触,马女士摔倒受伤,造成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61岁的马女士将田先生和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8.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马女士未按照顺序通过的原则抢行通过安检门,是导致其受伤的重要原因,马女士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40%的民事责任。

田先生携带大件行李乘坐地铁,在通过安检门后整理行李时,应当预见到周围会有其他乘客通过,但他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马女士摔倒受伤,故田先生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5%民事责任。

地铁公司在安检门部位已经设置工作人员,但其工作人员在田先生整理行李用时较长、导致安检门处通行顺序混乱时,并未及时予以疏导,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5%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田先生和地铁公司分别赔偿马女士5.8万多元和4.1万多元。一审宣判后,地铁公司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一起案件中,自身就患有疾病的贾大爷在早高峰乘坐地铁,结果被其他乘客推挤摔倒昏迷,构成四级伤残。法院认为,虽然贾大爷本身对其致害并无过错,但考虑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贾大爷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结果 地铁公司并非都担责 担责比例最高六成

从判决结果上看,16起案件中,不存在完全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地铁公司担责比例最高为60%,最高的赔偿金额达36万多元。值得注意的是,地铁公司完全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有3起。

手提行李未扶扶梯 老人受伤索赔被驳回

“去年6月1日下午3时许,我和丈夫及女儿准备从东直门机场专线出地铁,但是因为携带行李较多,我便与地铁工作人员协商开直梯通道,地铁工作人员以该站没有直梯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 76岁的孙大妈说,自己只得自行携带行李走扶梯出去,走在前面的是自己的丈夫,“扶梯突然震动,导致我的丈夫跌倒,撞倒了我。”

事故发生后,孙大妈的女儿当场呼救,地铁工作人员见到孙大妈受伤后,10秒内按停了电梯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孙大妈随即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孙大妈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中,孙大妈认为是电梯不规则运动导致自己受伤。孙大妈还认为,即便地铁站没有直梯,在扶梯旁边的步梯也有提供给残疾人上下的机器,是因为地铁工作人员没有提供帮助所以才会发生意外。

地铁公司认为,事发时,孙大妈两个手提着行李没有扶着扶梯,看到自己丈夫站不稳就想扶住,结果两个人都没有站住。地铁公司还认为,两位老人有家人陪伴,也不存在行动不便的情况,无法给他们使用残疾人辅助设施,社会的扶助是义务不是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扶梯并无运行异常的状况发生,而且扶梯已经合理设置了安全提示,孙大妈作为成年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她的子女作为同行人员,亦应对于年老的父母进行必要的协助与照顾。另外,地铁工作人员在孙大妈摔倒后的合理时间内停止电梯运行,应认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大妈的诉讼请求。孙大妈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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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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