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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民间借贷诉讼“洗白”?最高法对“套路贷”亮剑

核心提示:早在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就针对“套路贷”发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针对一些地方不时曝出“套路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犯罪正式亮剑。

亮剑一:定性某些“套路贷”为新型犯罪

早在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就针对“套路贷”发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然而,“套路贷”并未偃旗息鼓,从网上最近曝出的“套路贷”案件来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借款几百元欠下几十万元”的案件,令人瞠目。

对此,通知明确指出,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

这里旗帜鲜明地指出,某些“套路贷”并非一般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有预谋的犯罪。区分普通借贷纠纷和犯罪,正是惩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司法前提。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

亮剑二:严查“套路贷”诈骗做局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定中表示,“套路贷”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虚假外衣,以“无抵押、迅速放款”为饵吸引受害人,并哄骗他们签下高于所借款项的欠条,还款过程中“套路贷”团伙会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由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之后就以“违约”为名收取“天价”滞纳金、手续费,最终通过暴力催债、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来侵占借款人财产。

这一分析,揭示了某些“套路贷”诈骗做局的全过程。

“‘套路贷’的可怕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熊定中指出,在许多“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拿不出被套路的证据;相反,有备而来的“套路贷”设局人却能通过在借款合同中设置大量陷阱,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对此,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要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从借贷的真实情况入手审查,无疑是揭开“套路贷”“画皮”的根本。

亮剑三:遏制“套路贷”高收费

“套路贷”的一种重要手段或说目的,是想从受害人身上高额收费。

对此,通知提出,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提醒百姓,如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遭遇上述变相收取高利贷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保持警惕,尽量收集证据,并且第一时间报警。“对于高利贷,利息在24%的范围内,可依法偿还,超出部分可以拒绝支付。”他说。

亮剑四:不为“套路贷”诈骗提供司法支持

“套路贷”骗取高收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司法程序,让司法为自己撑腰。

熊定中认为,“套路贷”的症结就在于,不法分子会处心积虑地设计一套“法律陷阱”,使得自己在法律上处于有利位置,而让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对此,通知指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这就表明,只要司法机关审查后,认定“套路贷”涉及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就会驳回起诉,不会为处心积虑制造证据的“套路贷”诈骗提供司法支持,从而堵住“套路贷”骗局“法庭上见”的企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套路贷”近年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其背后不乏犯罪嫌疑人想钻法律空子、浑水摸鱼的心态。此次通知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整治“套路贷”乱象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芦云建议,贷款人应尽量向正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如需向个人借款,一定要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的防范意识,提升对民间合法借贷与“套路贷”的甄别能力。

赵占领表示,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立案查处。在事先防范方面,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的管理监察力度,同时要加强宣传,让公众认清“套路贷”手段和危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记者刘扬涛 参与采写: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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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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