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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真不是盖的!古人抓建筑质量有多少狠招?

核心提示:产品质量关乎国计民生,更代表了中国制造的形象。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仍会时常看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和以次充好的山寨品牌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场上欺骗消费者。这不禁令人深思:怎样才能让我们买到的东西“价廉”的同时也“物美”呢?

产品质量关乎国计民生,更代表了中国制造的形象。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仍会时常看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和以次充好的山寨品牌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场上欺骗消费者。这不禁令人深思:怎样才能让我们买到的东西“价廉”的同时也“物美”呢?关于质量监管,古人早就有了探索——

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

众所周知,产品质量安全中最马虎不得的就是食品安全,买错东西可以退,吃错东西可会“要命”。因此,从周朝起,历朝历代对于这件“要命”的事就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据《礼记》记载,周朝时,不单是没有成熟的蔬菜瓜果禁止提前上市,就连不在狩猎季节猎到的动物也一律不准在市面上出售。如果被查到,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不过,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所以食品造假的水平也不高。到了唐朝,经济繁荣、技术进步,食品造假就开始“群魔乱舞”了。因此唐朝颁布了严刑峻法来保障食品安全。《唐律疏议》规定:商家如果发现食品变质过期,必须要立刻焚烧,一旦有人食用该变质食品中毒,商家至少要被判一年徒刑;而若食客中毒死亡,那么商家就会被判绞刑处死。

唐朝的这条硬规矩被历朝历代沿用,明清时作了修改,更加严厉:绞刑改成了杀头,而且不一定非要闹出人命才会被判死刑。据史料记载,清朝道光年间,北京东四大街有个卖猪肉的王老板,顾客吃了他家的肉立刻上吐下泻,这个王老板便被官府直接判了斩立决。

另外,就算不出人命,食品掺假一旦被查出,也绝不会只罚几个钱了事。明朝的法律规定,卖家往肉里注水或往粮食里掺沙子,最轻要打八十大板。

古时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如此严格,那违法者如果犯了事又畏惧惩罚,脚底抹油跑了怎么办呢?自从宋代起,中国就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会制度,每家店面开业都有行会的人连带担保,如果肇事者跑路,行会的担保人和行首就得代为受罚。行会的担保人为了不“背锅”,就会盯紧商家,商家如果出了事想跑路,简直就是作茧自缚,自己撞到了枪口上。

抓建筑质量 古人有“狠招”

古代的工程技术是中国传统智慧的结晶,应县木塔已有960年历史、赵州桥历经1300年风雨、都江堰更是有2200多年的高寿,至今仍未见老态……其实,除了高超的建筑工艺,对于质量的监管也是保证建筑品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春秋时,《考工记》就记载了一系列生产管理和营建的规范要求,即“程式”,还设立了专门的部门和官员来管理。隋唐时期,在尚书省设工部,工部郎中掌城池土木之程式,后世基本上都如法炮制。

到了北宋,建筑程式臻于完善,编订了建筑施工的标准化文件集《筑城法式》,集结了当时关于城池建筑、堤坝、水闸等的技术、工具、材料和工时等方面的规定。南宋时有了着名的《营造法式》和《木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营造法式》,这是我国建筑学史上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集,有文字说明和图样参考,几乎可以看作是一本“国标”式的建筑宝典。

当然,这些“国标”不是只拿来参考的,而是应当被严格执行的,如若不然,刑罚伺候。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都有《工律》篇,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的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都作了非常具体的刑法规定。古人还想了一个聪明法子,就是组织行业协会,让协会促使行业自律,提高质量。其中,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工匠行会叫“鲁班会”,他们很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形象,在行业内宣传和落实“国标”。

更绝的是,不用等到建筑出现质量问题再来兴师问罪,在施工过程中,就已经有监督官员甚至帝王来抽查了,若有不合格者,当场问罪。明代书法家、文学家祝枝山在《野记》里记载,修建南京城墙时,朱元璋经常跑到工地去视察,检验工程质量。他常常随便走到城墙工地,就叫人将他所指之处拆开检查,看有没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合程式,若是发现问题,这段工程的质监员、包工头、工匠都会被抓起来问斩,“筑筑者于垣中”——把人当作材料砌到城墙里去,以此残酷手段确保城墙修得固若金汤。

“质量追责”与“三天无条件退货”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了一项重要的质量保障制度——物勒工名,也是古代“质量追责”的重要依据。《吕氏春秋》曰:“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就是把制造者的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对合格者进行奖赏,对不合格者给予惩处。

春秋晚期就已经出现了物勒工名。齐国右伯君铜权周身铸六个大字:“右伯君,西里疸”。“右伯君”是主造官,“西里”是铸造的地点,“疸”是工匠的名字。战国中期之后,不仅将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铭刻铜器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工长名。

物勒工名制度最初主要在官营作坊中实施,尤其是在官营的兵器作坊中应用最广泛、监管最严格,随后私营作坊和其他器物上也开始实施物勒工名。不仅出现在青铜器上,而且在陶器、丝织物上相继使用。

到了汉朝,还建立了中央级 “质量档案”——骨签,目前所见的骨签最早的年号为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 104年),详细记录着各地工官和中央属官向皇帝“供进之器”的详细信息,既包括名称、数量,也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官名、工名、强度、编号等物勒工名要素,以便质量溯源。唐朝不仅对物勒工名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而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范下来。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重要内涵,也对保障质量安全产生着深远影响。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我国古代工商业伦理精神之一,历朝历代在吸纳诚信的思想基础上,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三日听悔”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质量契约制度。

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的交易必须立市券,并实行“三日听悔”制度。即规定三天内,如果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如果卖家不接受退货,就会受到鞭杖40下的惩罚。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买家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中国人追求高品质、高质量的历史源远流长。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我国古代质量管理制度注重生产者的责任和出售者的诚信,确立法令严惩违法行为,今天我们仍能从这些历史镜鉴中获得启发。

(本文综合自 《国家人文历史》《南都周刊》、“上观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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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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