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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录取了不去上?河南出新规 你怎么看?

核心提示:总的来讲,把收到录取通知书不入学定为失信,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牵扯到考生的选择权。高考是一件人生大事,对考生将来发展非常重要,甚至比结婚和工作都重要。

为强化考试招生诚信,维护入学公平,河南省今年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即对于在2018年普通高招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上述举措推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教研员  朱克西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胡明杨

考生失信惩戒新规是否合理

记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今年高考录取中,收到志愿录取后不入学的考生,将会被作为失信考生受到惩戒,失信事实被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建顺:河南省出台的招生新政既有利也有弊。建立诚信档案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诚信档案是否精准、适当,特别是合法性值得商榷。

总的来讲,把收到录取通知书不入学定为失信,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牵扯到考生的选择权。高考是一件人生大事,对考生将来发展非常重要,甚至比结婚和工作都重要。历年来,都有一些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不入学,这种情况的确给某些高校带来了困惑,造成招生资源的浪费,将其定性为一种负面影响,我是赞成的。

不过,与考生选择权相比,把招生资源浪费看作是一种必要支出来考虑可能更好一些。如果是其他的方面出了问题,比如考试作弊、工作中撒谎坑人、生活中欺诈当“老赖”等,这些情况可以予以严厉惩罚。而将学生对高考、将来发展、人生规划的选择权当作不诚信,这实际上是考虑不周到。一名考生仅仅是收到录取通知后不入学,就把他作为失信考生进行惩戒,这种做法太过苛刻、武断,置考生选择权于不顾,这是因小失大,是判断上的一种错误。

既然招生政策允许考生填报多个志愿,考生当然要多报志愿,并且可以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定的时间内告诉高校,自己是否去报到,实现考生和学校之间的双向选择。招生应该有这样一个双向选择机制,允许比较斟酌后进行选择。

因此,河南省招办出台的新政需要更细化的机制、标准和程序来支持。建立高考诚信档案是好事,但是目前的机制太过粗糙,没有很好地尊重高考考生,好事要办好,不能好心办坏事。

储朝晖:这一规定从道理上来讲说不过去。高考招生录取通知是一个单向程序,没有经历过双向选择,也就是说没有考生确认的环节。河南省招办判定考生失信,把收到录取通知但不入校的考生记入失信档案这一做法缺少依据,从相关程序上来讲,也不够完整。所以,我建议停止执行这一做法,因为在执行过程当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朱克西:我觉得河南省招办出台这一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招生是有计划、有规定的,报了志愿被录取了又不去,这就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惩罚,今后还会有类似的现象出现。如果很多考生都报了志愿且被录取但不入学,这样对其他考生也不公平。

记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2018年,对录取后不入学造成招生资源浪费的,2019年再次报名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不超过两个。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建顺:如果说有一些人存在多次这样的行为,那么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对有些人来说,志愿是用来保底的,这可能就意味着限制了其升学选择权。行政法特别强调公正、正当和公平的观念,注重正当的行政程序。作出不利的处分、待遇、措施等,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作出影响权利和增加义务的一种措施,一般都强调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招办对考生实施信用惩戒限制了考生的权利,缺乏法治思维和法律依据。

谁来承担浪费招生指标责任

记者:有观点认为,考生被录取后不入学,浪费了高校的招生名额,把本来能上这个学校的考生给挤掉了,考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杨建顺:某些规则的设置自有其道理。比如,一所高校招了张某,就不能招李某了,结果张某又不来,高校的招生资源可能要浪费,李某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也可能会受到侵犯。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将其作为一种失信事实来定义,也是可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这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制度、完善机制来弥补。也就是说,招生制度应该改革,应该更加人性化,而不是拿诚信档案说事,把考生的选择权限制住。

储朝晖:造成招生资源浪费,责任不只是考生,招办和高校也有责任。招办和高校是如何决定把通知书发给考生的?如果说浪费招生指标,不能由考生一方面负责,应该是几个方面都要承担责任。

而且,指标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指标是计划分配的产物。指标浪费是各方面信息沟通不完整造成的,这一责任至少是各方面共同承担,为什么仅仅要考生单方面承担?即便如此,考生也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应该是由招办承担责任,其次是录取考生的高校,然后才轮到考生承担责任。把责任完全交给考生承担,肯定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每年确实有不少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不愿意去上学,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考生缺少被告知的渠道。考生收到的通知书,其实只是招办分派了一个学校,对于指派的这个学校,考生是否满意,他们没有表达和告诉的渠道。所以考生和招办的信息不是互通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考生失信,依据和逻辑都有问题。

这一事件也说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还要进一步往前推进。最关键的是建立高校和考生之间直接沟通的渠道。招办不是高校,不是直接招生的主体,只是一个中间机构,但是现在招办处于强势地位,左右着考生和高校,所以现有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

朱克西:关于这个问题,在确定规则的时候,方方面面考虑得要更细致些,既要照顾到考生和考生家长,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性。考生胡乱填报志愿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社会也会造成浪费和损失。

记者:如果说目前招办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那么又该如何畅通考生和高校之间的沟通渠道?

储朝晖:现在的情况是,招办把某一个分数段的考生派给某一个学校。想要加强考生和高校之间的沟通,应该实行招考分离,建立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信息平台,把招录信息发布到平台上。这样,高校可以根据了解的信息,在更大范围去选择考生;考生也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学校,这才是权利对称的平衡关系。

实行招考分离,加大考生和高校之间的双向沟通,让信息更加通畅,才能使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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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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