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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减少未成年犯罪

核心提示:日前,湖北孝感邓女士微博反映,她上初中的女儿遭同校男生持刀伤害、强奸未遂,最后该男生却因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此事受到舆论强烈关注。该事件再次引起众多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图文无关

日前,湖北孝感邓女士微博反映,她上初中的女儿遭同校男生持刀伤害、强奸未遂,最后该男生却因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此事受到舆论强烈关注。该事件再次引起众多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换位思考,我们完全理解邓女士的锥心之问,同样理解一些人士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真的太高吗?降低了真能减少未成年犯罪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不妨来看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都有哪些,以及这些理由能否成立。

理由一是现代儿童营养状态佳,生理心理发育快,加上互联网发达,他们见多识广,辨认识别能力明显提高,《民法总则》因此已将此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上限“不满10岁”调整为“不满8岁”,这可以成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参考依据甚至直接依据。

该理由貌似过硬,实则有待商榷。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只由“辨认能力”决定,这从民法总则“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可知;而刑事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决定,这从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可知。现代儿童辨认能力虽有提高,但控制能力因自我中心意识更强、受网络游戏中斗杀和竞拼等因素影响大,可能还有所下降。

理由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因此应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2010年减少47.6%。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也透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可见,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高是一个伪命题。

理由三是所谓刑事责任年龄逐渐调低,是国际化趋势。其实,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我国一样,都规定为14岁。另外,中央国家机关一项课题研究显示,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从6周岁至18周岁都有,其中22个国家为14周岁,一半的国家为14周岁以上,只有少数国家低于14周岁。

总之,上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几种理由都不太充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从20世纪50年代的12岁、刑法草案第22稿的13岁,到1979年正式确定为14周岁,是审慎的、科学的,也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不应轻易变动。

我国现行刑法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在是“管教”和收容“教养”机制存在严重障碍,而非刑事责任年龄有问题。笔者认为,若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更多低龄者纳入“犯罪”主体关起来了事,由于“交叉感染”等缘故,未成年人犯罪率可能会不减反增。

根本的出路应在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应当如何真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正规化的预防和管教未成年人犯罪的队伍,尤其是工读学校和少年教养所应真正成为“教育感化”人的地方。

(作者:刘昌松,系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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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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