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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分手费借条 法院支持吗?法院:不存在真借贷不支持

核心提示:开发区段先生咨询:我两年前离婚后,与比我小十岁的赵某谈恋爱。半年后,赵某以发现我隐瞒婚史为由提出与我分手,其后又几次分分合合。

图文无关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开发区段先生咨询:我两年前离婚后,与比我小十岁的赵某谈恋爱。半年后,赵某以发现我隐瞒婚史为由提出与我分手,其后又几次分分合合。约一年前,在一次赵某以自杀相逼的情况下,我给她打了100万元的借条。在借条的背面,她还逼我写上“因我隐瞒婚姻真相自愿支付分手费,永生不得反悔”的字样。之后我们又谈了一段时间恋爱,于半年前彻底分手,失去联系。几天前,赵某突然给我发短信,向我索要100万元,并称她将根据借条将我起诉至法院。我想了解的是,如果我不想给赵某分手费,她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帮办:如果男女双方系婚外情期间所发生的“分手费”,分手费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此时的“分手费”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如果男女双方谈恋爱时都是单身,对此类分手费形式转化成的借款,司法界曾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一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承诺应予兑现;也有的认为,因为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完全可以反悔。

“法律帮办”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交付时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男女分手原因产生的“借条”,因借款未实际交付,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尚未成立。退一步来说,如果此时的借条,有一方因分手自愿向另一方今后赠与款项的意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借条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款项交付之前,完全可以反悔。

恋爱分手费,反映了以感情为主要内容的男女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的产物,但此种关系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而转化为借贷或经济补偿关系。具体到本案,双方因结束恋爱关系而约定以借款形式支付分手费,但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也没有互为给付对价的行为,而段先生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在赵某以自杀为由的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赵某如果以此借条为由提起诉讼,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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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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