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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改案征集意见一周突破五万条:你提了吗?

核心提示: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改中,起征点始终是舆论热议的话题。经历了1980年的每月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后,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起征点进一步提高到每月5000元。

今晨,已提意见数破5万条。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已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一周,已提意见数便突破5万条。本报记者专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张广通,围绕当前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展开探讨。

起征点的具体数额仍可商榷

或可建立定期自动调整机制

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改中,起征点始终是舆论热议的话题。经历了1980年的每月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后,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起征点进一步提高到每月5000元。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做说明时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或许有的人还不太认同5000元的标准,这并不奇怪,现阶段本来就是要征求意见,起征点的具体数额仍然可以商榷。现在强调民主立法,法律修改过程中,既能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也会召开专题研讨会来听取意见,允许各方充分表达,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刘剑文表示,如果社会反响比较大,也不排除起征点还会再做调整。

“与其像现在这样过几年提高一次起征点,倒不如尝试建立一套定期自动调整的机制。”张广通认为,在此机制下,每过一段时间,起征点都可以参照物价等水平自动调整,尽可能减少滞后操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样的想法我们过去也曾多次提过,关键就看这次立法会不会采纳、如何采纳。”刘剑文坦言,调整机制看似简单,但实际做起来并非易事,“比如,动态指数以什么为依据来调整?是参照物价变动、汇率变动,还是参照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每次调整多少?这些细节都需要慎重考量。”

分类征税方式会有失公平

从分类到综合是最大亮点

相较于起征点的提高而言,刘剑文更看重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征税方式从分类到综合的变化。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人来说,并没有太大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许多人的收入变得多元化,分类征税的弊端就凸显出来。”刘剑文解释说,收入多元化的人因为每类都有扣除,结果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出现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人多交税的情况,“例如,小张每月的工薪所得是3600元,需要交税,而小李每月的工薪所得3500元,劳务所得800元,合计4300元,但因为两类都没有达到标准,反倒不用交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而《修正案》(草案)中规定,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无疑是此次个税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和突破,部分解决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没有解决的问题。”但刘剑文同时表示,《修正案》(草案)中所涉及的综合征税范围主要还是劳动性所得,而很多需要重点调节的高收入群体并不受其影响,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可见还有不少地方值得继续完善。

专项附加扣除细节需完善

未来可借鉴双向计税模式

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这项变革同样得到各方的积极肯定。

“一方面,体现个税调节的差异化、针对性,使得个人负担更趋向合理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制公平。”刘剑文也谈到,《修正案》(草案)目前对专项附加扣除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怎么扣、扣多少,都还需要依靠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着税收法定原则,操作环节的细节还有待补充和完善。比如,对于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应该是指在义务教育以外的,而且不是一个据实的扣除,而是按照一定标准的限额扣除。”张广通也提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一旦列入专项附加扣除,必须仔细甄别,明确究竟覆盖哪些性质的住房,谨慎区分炒房和刚需。

在刘剑文看来,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家庭因素的重视,“在对其肯定的前提下,我们还一直倡导夫妻合并纳税,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把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都考虑进来。”刘剑文相信,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即使这次《修正案》(草案)没有考虑,我们也会继续表达这样的想法。”

刘剑文表示,夫妻合并纳税并不意味着要取代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做法,而是建议两种模式并存,“在香港,实行的就是双向计税模式,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不过,刘剑文也意识到,以家庭为单位在操作中难度很大,“比如,如何确定夫妻关系,毕竟实际情况中,很多夫妻关系是在变化中的。”此外,如何确定家庭成员也是难点,“一个家庭中,除了夫妻还有子女,子女中有成年的和未成年的,有已婚的和未婚的,哪些情况属于这个家庭的成员?都需要界定清楚。”

执行需税收征管法配合

最高档税率可适当下调

“个税改革要想取得成效,除了要出细则以外,还要有相应的征管制度加以保障。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多个部门,执行过程中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张广通表示,鉴于我国税源监控体系还不够完善,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也相对薄弱,个税改革很难一蹴而就。

刘剑文同样谈到,以往普通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代扣代缴可以确保个税的有效征管。但现在随着越来越多人的收入来源变得多元化,综合征税模式下需要纳税人主动申报,这就给征管工作提出更大挑战。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公布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目前还有不少人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刘剑文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实体法,修改之后还将带来一系列的联动效应,具体的执行还需要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样的程序法予以配合,对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主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系统,辅之以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为堵塞税收漏洞,《修正案》(草案)中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加大对偷漏税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同时,刘剑文认为,45%的最高档税率或许还应有所下调,“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高档达到45%的国家是很少的。考虑到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心理预期,最高档可以适当再降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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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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