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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限行部分机动车

核心提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全文公布了新修订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资料图

修订《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已被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出现重污染天气如何应对?对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等污染源如何防治?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全文公布了新修订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出现重污染天气 将采取8项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如何应对?条例草案中明确,南京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五)禁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还对排污单位加强了监管。

条例草案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低于三年。

同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发生。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废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和危害;(二)立即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若排污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餐饮项目

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等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次条例草案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针对餐饮油烟,条例草案中规定,南京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针对机动车尾气,条例草案中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治理并复检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行驶证。

据了解,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欢迎社会各界在7月底前就《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充分吸纳意见后,于2018年8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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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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