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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反避税条款:三种疑虑待解

核心提示:草案中,原来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在调整为按年计算,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3500元上调至年收入6万元(相当于月收入5000元)。除此之外,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被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19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也被视为一次力度空前的改革。草案中,原来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在调整为按年计算,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3500元上调至年收入6万元(相当于月收入5000元)。除此之外,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被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不是调高起征点这么简单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其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简单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即俗称的个税起征点,不公平也不科学,个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税制。”着名财税专家、山东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认为,“此次改革并没有简单地只提高起征点,而是第一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可以说是个税改革的‘里程碑’。”

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基本减除费用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也就是平均每月5000元。此外,草案将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改革中,基本减除费用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现实中会如何操作呢?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教授李华介绍,根据国外已有的经验,可能会采取按月预缴,年底进行综合核算,对于已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的形式。

而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李华认为可能采取标准扣除和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式。标准扣除适用于一些不太方便明确具体扣除数额的事项,税务部门可以规定一个标准,按此标准进行扣除;据实扣除则适用于可以明确具体扣除数额的事项,纳税人据实申报,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再进行扣除。“因为目前细则还没出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以细则为准。”李华说。

新个税政策预计下半年落地

不只是“起征点”有所上调,草案对税率结构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基础上,草案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个税法修正草案已出,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落地实行呢?目前来看,具体执行时间还没有公布,不过根据2011年的调整时间,2月份提出调整个税征收方案,3月通过草案,4月提交初审,6月二审通过,最后在9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调整已进入初审阶段,预计将在下半年落地。 (记者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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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几大悬念值得关注

首先是10%、20%、25%税率的级距具体如何确定。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其实需要确定的只有两个数字,即新税率10%和20%的上限。

其次就是专项扣除项目的悬念。买房贷款是件大事,草案提出了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但利息是否只算首套房?扣除时是全额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专项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支出中,子女兴趣班、辅导班的费用是否列入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中,已经工作的纳税人报考在职研究生以及费用较高的MBA等项目是否列入其中?

大病医疗支出中,“大病”的概念如何确定?大病医疗所包含的家庭成员范围如何界定?

此外,个税改革之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是否会发生变化?

诸多悬念,还需细则出台待解。(记者曹茜整理)

编者按:时隔七年,个人所得税法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本次个税法修改对民生方面有了更多的考量,尤其是专项抵扣等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在财富分配、社会公平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不过,仍有一些现实问题期待政策的回应,也将是个税改革的路上无法绕过的“坎”。同样收入,有人却扛着整个家庭 第1问:能否以家庭为主体计税?

对于此次改革,山东财经大学当代金融研究所所长陈华提出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的建议。山东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也认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除取得税收收入外,更重要的是调节收入公平分配。

潘明星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之后,如果有这样两个家庭,A家庭丈夫每月工资5500元,需要缴税,但他妻子下岗,孩子正在上大学,双方老人无收入,年迈多病需要赡养;而B家庭,丈夫和妻子月工资均为4800元,孩子已经工作月工资4200元,双方父母均为退休职工,工资不足5000元,B家庭一家无人需要缴纳个税,但明显A家庭更为困难。潘明星表示,单纯提高个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无法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因为如果不考虑个人的赡养、抚养等因素,仅依工资收入不能衡量其经济状况和负税能力,在个人收入多元化的条件下更是如此。此次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和增加专项扣除,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下一步可继续探索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 (记者曹茜)

个税中工薪所得占比近七成 第2问:能否让个税告别“工薪税”?

近日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再度引发公众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工薪所得是个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且近年来占比呈上升趋势。

根据2017年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201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1万亿元,其中工薪所得个税约6727.5亿元,占比高达66.6%,远远超过排名第二的财产转让所得(12.7%)和排名第三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8.9%)。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计税办法。历次个税改革中,公众最关心的工薪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不仅征收难度小、成本低,而且很难逃税、漏税。2012年-2016年,工薪所得个税收入累计增幅高达88%,远高于同期城镇职工工资的增速,说明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企业代扣代缴工薪个税更加规范,高工薪所得者缴纳个税增加。

但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尤其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收入等,个税征管方面则存在一定疏漏。

按照现行规定,非法人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实践中,各地对这些纳税主体往往采用相对简单的核定征收方式,而非更为严格的查账征收。

据了解,目前上海、浙江等地,明星个人工作室个税大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率为2.16%,与工薪所得相比,无论是征管力度还是征收率,都显失公平。对这些非法人企业的个税征收方式,亟需改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

企业高管曾争拿“1元年薪” 第3问:如何让高收入群体乖乖纳税?

对高收入人群,资本所得是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税务、金融、房地产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等因素制约,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大量存在,导致财产转让所得征管率并不高,大量高收入群体税源逃离在税务部门监控范围之外。此前,很多企业家拿1元年薪来避税,也有拿着百万年薪的企业家们把个人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走报销程序逃避一部分个税,或是放到股息红利、财产转让项目下,按照20%的税率纳税,较原本45%的税率,少交了一大半的税。这些避税手段,对普通纳税人来说极不公平。只有对资本性收入的个税征管力度和方式做出改善,才能真正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此次个税改革对此有所回应--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指出,将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综合自财新网、《华夏时报》)

●个税简史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当时一个国企职工的月收入只有四五十元,因此当时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当时的个税起征点依然是800元。

2003年7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 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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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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