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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迎第七次大修:改革红利有哪些?

核心提示: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编者按 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这标志着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多项内容将迎来重大变化。

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

他介绍,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便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4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草案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刘昆表示,草案还适当简并了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率结构和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均有调整

对于外界广泛关注的税率结构和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问题,草案也作出相应修改。

对于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1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对于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刘昆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和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刘昆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住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实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税改革,红利有哪些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社会高度关注的个税改革,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改革措施有什么意义,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就相关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减轻税负和促进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1966亿元,占全部税收比重超过8%。个税不仅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工具,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改革,是1980年以来对个税法的第七次重要修订。“这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个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对扩内需、稳增长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综合征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扣除等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此次修订是个税制度一次比较全面的改革,“从综合征收、税率结构、专项扣除等方面将个人所得税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很好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通过此次税制结构的调整,将使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更趋平衡。“自2007年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以来,近年来税制改革的重点在于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此次个税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的直接税体系,乃至于整体税制结构,均具有积极意义。”李旭红说。

注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何谓综合、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是按年纳税,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性质的所得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以不同的税率课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则兼具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主要是对部分所得项目分别按不同的比例实行扣缴,将其余所得项目综合起来,适用累进税率征税。

专家认为,目前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一方面符合综合税制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考虑了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将部分所得项目综合在一起,按照这些项目的所得总额征税,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能够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个税的基本扣除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因此一部分纳税人从需要缴纳个税转变为没有超过相关扣除额因而免于纳税。同时,即使收入超过扣除额的纳税人也将获利,因为其仅需就超过部分纳税。”李旭红说。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因此上述的减除标准是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这意味着无论一个纳税人获得哪些收入,只要是这4个类型的收入都综合计征,按年6万元扣除。

李旭红举例,以一个月收入10000元的工资薪金为例,按照现行税法,假设不考虑补充社会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且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假设为2000元为例,则其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000)×10%-105=345元。

按照个税修正草案,可以增加专项扣除,并且3%税率的级距扩大1倍,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补充社会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且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假设为2000元为例,则应纳税额为(10000-5000-2000)×3%=90元,减少纳税255元。“假设具有专项扣除,则纳税金额有可能为零。”李旭红说。

刘尚希也认为,这次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比较合适的,回应了社会关切。“再加上实施专项扣除等措施,有利于使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进一步减轻,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刘尚希说。

税制要素改革十分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本次个税改革还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等诸多内容。专家普遍认为,关注个税改革,不能只看到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其他方面税制要素的改革也十分重要。

李旭红表示,此次税率改革,大的方向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即适用低税率的税基范围扩大,例如原本适用10%税率的税基,现适用于3%,这意味着有更多的人适用低税率,有助于全面降低税负。

草案新增专项扣除的规定也备受关注。“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多项专项扣除的引入,是对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支出较多的群体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减税措施,会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分布更为均衡、合理和公平。”张斌表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以源泉扣缴为主,随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同时,大众在享受更加公平税制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如实提供收入信息、自行申报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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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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