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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古时称“大小书契”:当时怎么查偷税漏税?

核心提示:在中国古代,偷漏税被称为“匿税”,对匿税行为的惩处叫“罚课”或“罚赋”。如今被曝光的所谓“阴阳合同”,古时叫“大小书契”。

影视圈涉嫌偷漏税的话题近来备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在中国古代,偷漏税被称为“匿税”,对匿税行为的惩处叫“罚课”或“罚赋”。如今被曝光的所谓“阴阳合同”,古时叫“大小书契”。古代历朝不仅严惩偷漏税行为,还鼓励“告人”举报。比如,汉武帝时是“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元代是“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明代是“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

清代天津杨柳青版画《庄家忙》描绘的“麦口天”农忙场景,过去农民要纳“田赋”。

《史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征收赋税,是古今国家财政创收的主要渠道。所谓“税”,本义是田赋,即征收的农产品,过去亦称“赋”或“租”,仅征收形式和对象有所区别,“赋”用钱币来缴纳,字从“贝”;“税”和“租”,起初直接缴纳田地上生产出来的粮谷,字从“禾”,故《急就篇》注称:“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

在古代就有偷漏税的现象。 凡税之征收都是强制性质的,自然有人不愿缴纳贡赋,于是便出现了偷漏税行为,即“匿税”现象。因此,夏代时已有赋税立法,据《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到西周时,更出现了明确文字记载的“税法”和“税务官员”。从史料记载来看,周代的税务征缴和管理体系已相当完备,还知道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处理国计民生。如国家发生灾荒或瘟疫流行时,市场上就不再对货物征税,即《周礼·地官》“司市”条所谓:“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

据《周礼·地官》“廛人”条:“廛人掌敛市絘(cì)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这里的廛(chán)人就是周代的税务官员,负责税收征缴,而当时的市(商)税种很丰富,“絘布”相当于今房产税,“总布”是货物税,“质布”是证券税, “廛布”属仓储税,其中的“罚布”则是所罚的税金。这也是中国税史上处罚偷漏税的最早手段,当然被罚的原因并不一定全是匿税,也可能是其他方面违反税务或市场规定。

市税怎么收?据《秦律·关市律》,收纳市税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让市场上的人能看见钱进了罐,否则要罚款。显然,如此规定是为防止匿税,透明纳税,保证公平。

到了春秋战国时偷漏税现象已成为社会问题,因此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加大了惩罚力度。秦国一度以“户”为纳税单位,为了避税,有的人家子女长大仍住在一起,故意不分户(家)。据《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思是,如果家里有两名成年男子仍不分户(家),要加倍征收赋税,这就是荀子说的“秦国罚赋”。

《周礼》释“质人”

古代如何惩治“大小书契”偷漏税?

《周礼》:“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

古代有哪些“匿税”手段?财税史研究专家王首春《租税》(民国十九年出版)一书认为:“漏税的方法有种种:一、虚伪的报告;二、课税客体的隐藏;三贿赂税吏以免除或轻减税额。”

具体偷漏税手段,因税种的不同、征缴方式的差别而有变化。古代偷漏税方法集中表现在“瞒报人口”、“少报数量(产值、交易额)”,“伪造契约”、“逃避专卖”、“行贿税官”等方面。

秦始皇开征“口赋”以后,民间多通过隐瞒纳税人口来匿税。“口赋”是中国最早开征的人头税,汉朝再增另一种人头税“算赋”。口赋和算赋均抑制了人口增殖,为了少缴税,甚至出现“生子辄杀”人间惨剧。 “算赋”是到一定年龄收取的税种,民间则通过隐瞒实际年龄达到逃税目的。一直至清朝废除人头税以后,这种匿税手段才消失。

汉武帝刘彻当皇帝时,中国税史上首次开征“工商所得税”(也有学者称为“财产税”)算缗钱,并开设关卡税(车船税)。缗(mín)是古代穿铜钱用的绳子,成串的铜钱每串是一千文,合三百缗,课税对象主要针对富商大贾。据《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纳税标准是,商人财产每二千钱纳税120钱。算缗钱征收的后果,一是导致大批商贾破产倒闭,一是匿税现象变得严重,少报、漏报交易所得。

清代徐扬绘《姑苏繁华图》中的桥头地摊,要交“市税”。

征收商品、田宅交易税时,古人则通过不立交易书契或不如实写明交易额的方式匿税,如一千钱的交易写成五百钱报官纳税,真实交易私下完成,这就是“大小书契”现象,系通过“伪造文书”偷漏税行为,现代影视圈流行的所谓“阴阳合同”,滥觞即在此。

早在先秦周代,对不如实填写交易的匿税行为已有强行规定:“卖儥(yù)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这里的“质”与“剂”,即买卖成交的单据或发票(契券),长券为“质”、小票为“剂”。质剂由专门的“质人”负责开出。《周礼·地官》“质人”条称:“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在古代,被查到后果最严重的匿税是“逃避专卖”。汉武帝时盐、铁、酒等开始实行专卖,垄断交易,以增加财税收入。这种“专卖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大,如宋元以后大兴的 “茶叶专卖”。

古代偷漏税的手段可以说是各式各样,五花八门,上述仅是常见手段举例。像通过关系,行贿税官,不正常或非法享受减免税负,也是一种匿税手段。

清代徐扬绘《姑苏繁华图》中的铁匠铺,铁匠等手工业者也要纳税。

古代如何奖励举报人?

《元史》:“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

匿税行为不仅影响国家财税收入,而且对其他纳税人也严重不公,所以历代对偷漏税行为都是严惩不贷。除足额追缴税款外,还得增缴罚款,要吃官司。以明朝为例,对一般的隐匿商税,《大明律·户律五·课程》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对传统的田赋,《大明律·户律二·田宅》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

如果偷漏国家专卖品税,就不是罚款、打板子那么简单了。以盐课为例,历朝的罚则都很严厉。如宋朝,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诏定:“私炼盐者,死;搞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再如元朝,据《元史·刑法志三·食货》:“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箸伪造盐引者,斩。”明朝同样不手软,《大明律·户律五·课程》规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即使制盐工人也不允许私卖:“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

实际上,在古代不要说匿税了,就是不按时缴纳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南宋绍兴九年(公元1159年)针对田赋规定,“熟田不输租者,过百日即以匿税论处。”

相关官吏如果参与匿税,或不主动稽查,或是知情不查,均要被惩罚、治罪。普通人也要小心,如果知道身边有人匿税而不举报,一样受罚。如明朝,《大明律·户律五·课程》规定:对贩卖私盐,“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情不举,杖一百,充军。”在清朝,《大清律例·户律·课程》规定:发生匿税现象,“如接收官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转报题参,俱着落分赔。”

在打击偷漏税方面,古代官府还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最典型是汉武帝开征“算缗钱”后,逃匿现象变得严重,朝廷遂出台“告缗令”,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举报者古称“告人”,举报查实,告人可得50%的举报奖励。奖励和保护告人,也是古代历朝的通行做法。如元朝,《元史·刑法志三·食货》规定:举报贩私盐者,“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 如果被举报者被处死,“家产付告人充赏”。明朝奖励比例稍有降低,但也不少,据《大明律·户律五·课程》,举报客商匿税,“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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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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