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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检察为何从“派驻”改为“巡回”?​最高检释疑

核心提示:自今年6月起,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在这些试点地方,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方式从“派驻”改为“巡回”。

图文无关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5月31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今年6月起,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在这些试点地方,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方式从“派驻”改为“巡回”。

释疑1:检察对监狱的监督方式为何要改革?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近年来,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取得了新的成效,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意见要求,重点强化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期偏短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罪犯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近年来,检察机关督促纠正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都是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

不过,目前的检察监督方式还存在不足。比如,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失效的问题。

此外,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人员力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承担了许多新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2016年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的上线运行,如何高质高效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驻检察和繁重的“减假暂”案件办理任务,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这些都倒逼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工作要进行改革。

据介绍,从可行性方面看,通过近年来全国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与监狱监控联网,监狱整体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较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最高检研究认为,在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确有必要、切实可行。

释疑2:试点时间、地区如何进行选择?

记者注意到,此次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共选取了8个省(市、区),试点时间为1年。对于选取的地方和试点时间有何考虑,最高检在发布会上也做了回应。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说,考虑到巡回检察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于试点地区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起草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院、部署落实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也需要通过较长一段时间体现试点成效,所以试点时间确定为1年。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则综合考虑东西南北中地域分布因素,选择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8个省份进行试点,这里既有东部,也有西部、中部;既有省、自治区,也有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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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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