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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自行车违停最高可罚50元 还有啥看点?

核心提示:“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再审;立法退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电动车限速15公里自行车违停最高可罚50元。

资料配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洁)今后,北京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而且还面临禁止生产和销售。此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拟受到最高50元的处罚。非机动车道电动车时速不超15公里。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条例二审稿中进一步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目录制度,同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下了“封杀令”。

个人违法停车也要处罚

针对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问题,条例的二审稿中增加了对个人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责任,拟规定,在条例二审稿划定的9类禁止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违停,非机动车驾驶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公告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此外,对于共享单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明确“限速”

条例二审稿中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违反该规定将可处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为提示和控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超过限制行驶速度,条例二审稿中拟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识”的内容。

看点

超标电动自行车将禁售

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机动车许可生产目录,北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就严格控制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因此,不仅删除了此前“目录外电动自行车也可登记”的规定,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下达了“封杀令”。关于产品目录制度的条款修改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条前款规定的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协会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此外,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条例二审稿规定,违反条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买到超标电动车可退换

此外,为了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条例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共享单车承租人

纳入信用管理

针对共享单车在发展中出现的乱停乱放、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条例二审稿对企业报送信息范围、自行车质量、客户端提示要求、乱堆乱放等问题作了补充和完善。其中拟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等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

同时,企业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 自行车“变”摩托 消费者醉驾被刑拘

消费者崔先生去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儿。为解决饮酒不能开车而特意买了电动自行车代步的他,在一次酒后骑行中,与机动车发生了小剐蹭。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崔先生骑的所谓电动自行车疑似不合规。最终第三方鉴定显示崔先生的这辆车为按机动车管理的“轻便摩托车”。

结果崔先生“顺理成章”地变成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被交警吊销B1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还被刑事拘留。

“车辆的合格证写的是电动自行车。”觉得被商家坑了的崔先生表示,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对车的属性进行专业判断,因此希望通过此事提醒公众,购买电动车时谨慎选择。目前,崔先生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支招 商家涉嫌欺诈 消费者可多渠道维权

对于此案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消费者网主编陈音江表示,此案中,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商家作为专业生产或销售电动车企业,明知或应知其生产、销售的车辆属于摩托车范畴,却仍然以电动车的合格证和发票对外销售,这种行为明显涉嫌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货款三倍或者自身遭受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

总之,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和解,请求消协组织调解,向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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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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