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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在文保古建室内拍影视剧:损毁文物或追究刑责

核心提示:本次修改后,《办法》规定在以上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则应须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制定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


法制晚报讯(记者 周蔚)日前,北京市以涉及“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王鸿剑介绍,此次清理共修改规章26项,废止规章19项,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有12项,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的有8项。

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并分别以市政府令第277号、市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本次共清理12项涉及“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规章,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收费,简化群众办事和认证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修改后的《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是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第一责任人。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拍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根据原《办法》,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

本次修改后,《办法》规定在以上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则应须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制定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修改后的《办法》还要求,拍摄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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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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