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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也能提起公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要来了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草案共24条,包括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等。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草案共24条,包括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等。

看点1

建被告人潜逃境外缺席审判程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4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

修正案草案规定,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看点2

重大社会影响案不适用速裁程序

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看点3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

因此,在总结试点工作后,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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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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