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
●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
阅读提示
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放50元卫生费……4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1、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低工资待遇
此次,《办法》给女职工送来了各种福利。根据《办法》,我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可享受。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上夜班
记者关注到,《办法》规定非常细致,对于在经期、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给予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的孕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产品建议与投诉请联系:jianyi@chinas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