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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口争抢顾客引发互殴 男子涉故意伤害受审

核心提示:因争抢顾客,在地铁站拉活的于某跟他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于某将人打伤。今天上午,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昌平法院受审。

图文无关

法制晚报讯(记者 周蔚)因争抢顾客,在地铁站拉活的于某跟他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于某将人打伤。今天上午,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昌平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12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铁口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于某将王某左眼打伤,致其左眼球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昌平某地铁站A口路边因拉客问题与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于某将徐某嘴部打伤,致其多颗牙齿缺失、左上唇皮肤贯通伤。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处于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于某没有异议。

根据被告人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平时用两轮电动车拉乘客。2017年六七月的一天,23时10分左右,最后一班乘客从地铁站出来。他在A口等着拉活。他们拉活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排队。当晚,徐某插队,坏了规矩,把他的活抢走了。他和徐某理论,后来两人互相推搡起来。

“我打徐某是因为他老抢活儿,我当时说‘赔你钱,但你也打伤我了,也要赔我钱’,后来他就没有找过我了。”在法庭上,于某表示。

对于事发经过,徐某称:“事发时,已经是最后一班地铁,那天前面有拉活的,后面也有拉活的,这时一个女乘客要坐我的车,他(于某)让女乘客坐他的车,后来女乘客谁的车都没坐,就走了,我就和他(于某)打起来了。我并不是抢活。”之后,徐某报警。

对于殴打王某的事实,于某补充说,“是因为王某等三个人先把我打伤住院,然后我找他们要钱,他们不给,我就一拳打了王某的眼睛。”

记者了解到,在民事诉讼部分,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2877.27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交通费648元。他说,因为被打,自己去医院看病还休息了半个月,“经济及精神上都有损失”。

庭上,于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徐某的损失,并向徐某道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表示,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拉客小事发生殴打行为,被害人也有过错,鉴于认罪态度,建议从轻处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徐某表示,如果于某能够积极赔偿自己的损失,愿意谅解于某。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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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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