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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成都物业协会:信息不实

核心提示: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表示,近来有自媒体发布的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信息系不实消息,是对《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修订内容的错误解读。

资料图

成都市物业协会辟谣:"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信息不实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赵雅儒)“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最近这条信息在自媒体和社交媒体上被多次转发。但这其实是不实信息。4月13日下午,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就网传“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不实消息做出了回应。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表示,近来有自媒体发布的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信息系不实消息,是对《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修订内容的错误解读。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只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并未涉及物业费相关内容,更没有网传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相关条款。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中,明确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苟强进一步指出,网传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说法,其实早在2016年就已经在网络上出现,并已经被证实为不实信息。“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苟强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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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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