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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核心提示: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刘慧、张萌)中国证监会4月13日通报,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时任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全波及时任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对申科股份董事会秘书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是嵊州市永宇冲片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以来存在的11起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对2016年以来存在的10起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6年10月24日,永宇冲片的债权人嵊州市峰帆贸易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永宇冲片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10月28日,永宇冲片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宇冲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永良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邢利、钱纪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3万元罚款。

三是王俊元时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0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

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过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8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王俊元的上述减持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吉林证监局对郑一帆、樊云内幕交易“百利电气”进行处罚;江苏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张锋、徐斌武违法买卖股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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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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