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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座驾失控,后果有多严重?

核心提示: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宋政府的这一法条,需要解释一下。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又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

宋政府的这一法条,需要解释一下。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之意,而是指“疾跑”,这个意思还保留在“走马观花”“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成语中。“走车马”即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需快马加鞭,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误。“人众”,按唐宋法律的解释,“众谓三人以上”,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同“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就如今天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对驾驶员扣分。

如果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呢?则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进行处罚。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 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相应地“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快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以“过失伤害罪”论处。宋朝法律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而且允许赎刑。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相当于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

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由于马匹受惊、不可控制而致人伤亡,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也允许赎刑,赎金会少一些,但同样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文/吴钩

据公号“国家人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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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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